武漢市日前對該市各級機關公佈六條禁令,禁止公款吃喝。違反禁令,“後果”嚴重:第一次違反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扣發一個月目標管理獎;第二次違反者,給予通報批評,扣發半年目標管理獎,一年內不得提升職務;一年內累計三次違反者,當年公務員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人民日報》11月21日)
發佈禁令,震懾罪犯,厲行法紀,無可厚非,值得嘗試。也因此,年復一年禁令不止,不知從什麼時候開始,一些地方和部門熱衷於“立禁”以除弊,甚至在全國各地形成了一股聲勢浩大的“禁令熱”。公佈禁令,禁止公款吃喝及職務腐敗,規範政府的行政行為,這是在規範依法行政,還是在嚴肅法規法紀,抑或是作為法律法規必要的補充?其實,禁令所禁的內容,無不是現行法律法規所明令禁止的,只是對法律法規的“老調重彈”,並沒有什麼出新之處。相反,還會帶來意料之外的負面影響,給人以“法律法規和紀律不健全”的誤導。事實上,近年來我國的法治建設與時俱進,在法律制定和完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健全,根本無需禁令來畫蛇添足,也根本無需媒體的跟風鼓噪。
用禁令來狠剎腐敗風,表現了各級領導部門遏制腐敗的態度和決心,有利於提高政府的公信力,進而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服務於民。但不得不面對的事實是,諸如禁止公款大吃大喝的禁令,已不知“重申”了多少遍,足見禁令收效甚微,以至於陷入惡性循環,不得不經常靠禁令來“提醒”。這一方面顯示出禁令“雷聲大,雨點小”、甚至“幹打雷,不下雨”的尷尬,説明禁令在執行中打了折扣或者沒起作用。面對禁止公款吃喝這道禁令,不少人無動於衷,這便是不證自明的事實。另一方面,也警示我們,禁令“重申”過多過濫,已經使法紀權威受到威脅,使得不少人不再把禁令當回事。
法制社會,追求依法治國。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不去執行,為什麼有些部門偏偏熱衷於發佈名目繁多的禁令呢?在“禁令熱”的背後,是不健康的執政理念,是迷信行政權威的誤區。説白了,禁令之所以氾濫,是國人法律意識淡漠的表現。這絕不是危言聳聽,做一個深度的推測,所謂禁令就必然有“開禁”的時日,這就給以後的工作埋下了意想不到的後患。這就要求,出臺禁令的部門,要明確禁令的界限,不要越俎代庖,如果法律法規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就不要再做簡單的重復了。禁令要出臺,就要填補現有制度的空白,否則沒有太多必要。如果確有發佈禁令的必要,一定得把禁令當回事兒,要出手就要動真格的,有具體措施跟進,要見到實效、起到作用,讓那些頂風作案者付出沉重的代價。
禁令不是不可以要,而是應當明白怎麼發佈,發佈什麼?不但要“禁”,還應明白該如何“禁”,要落實對違禁者的監督、查處、追究和懲罰。誠然,禁令本身並沒有錯,出臺禁令的初衷也無可非議。但需要指出的是,必須要達到“令行禁止”,決不能滿足於擺形式、走過場。行動勝於“吆喝”,禁令千萬不如落實一件!遏制腐敗缺少的並不是“嚇唬”,也不是文件制度和禁令,而是嚴格按法律法規做實事的紮實行動。只有在執行和落實上有所作為,才不至於讓完善的制度和法規淪為一種擺設。因此,要使腐敗銷聲匿跡,就必須令行禁止,就必須求真務實,做好有關制度和禁令的落實工作。如此,禁令才能真正成其為“禁令”!
禁令應是法律的有益補充,具有臨時性和變通性。從這個意義上説,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禁令不應成為常抓不懈的傳統,而是要儘量減少名目繁多的禁令,應進一步促進法律法規的完善,逐步樹立人們的法律觀念和法制意識。惟其如此,依法治國才不至於停留在口頭表達上,而是真正體現在扎紮實實的行動中。 (作者:郭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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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