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奧組委:未許可“福娃”不得用於商業目的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1月15日 13:23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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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北京11月14日電(記者丁海東) 隨著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吉祥物──5個小精靈“福娃”的閃亮登場,北京奧組委近日向社會發出公告,重申嚴格依法保護奧運吉祥物知識産權,未經許可,任何機構或個人均不得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使用吉祥物。
公告稱,根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北京奧組委為吉祥物的權利人,並已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理了吉祥物奧林匹克標誌備案手續。北京奧組委擁有吉祥物完整的著作權,並與國際奧委會合作,在香港、澳門、台灣和外國辦理了保護吉祥物知識産權的有關手續。
公告聲明,未經北京奧組委許可,任何機構或個人均不得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使用吉祥物。根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的規定,為商業目的使用吉祥物包括:將吉祥物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將吉祥物用於服務項目中;將吉祥物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吉祥物的商品;製造或者銷售吉祥物等。
公告要求,將吉祥物用於非商業目的時,必須明顯區別於商業行為,不得與商業廣告相鄰使用。任何機構或個人均應維護吉祥物的合法性、嚴肅性,不得歪曲、篡改吉祥物。在使用時,必須遵守有關吉祥物的技術標準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北京奧組委還公佈了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並表示歡迎任何機構和個人舉報侵犯吉祥物知識産權的行為,若發現任何侵犯吉祥物知識産權的行為,北京奧組委將提請有關部門依法查處,追究侵權人的責任。
責編:張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