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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評] “開門立法”保障民意的實踐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0月24日 10:44 來源:CCTV.com
    專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以及物權法草案,均于近日在全社會公開徵求民意。越來越多的公民參與立法,標誌著我國開門立法在大步向前推進。(10月23日 人民網)

  我們已經欣喜地看到,自立法法出臺後,我國的立法工作已凸顯了規範化、制度化和民主化。為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全國人大各工作委員會舉行了專題聽證會,這在全國人大立法工作中尚屬首次。而此前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先後收到各地群眾提出的意見11543條。

  對此,有法律專家評價説,開門立法既是對民主立法傳統的延續,也為以後民法典等重要法律的立法決策過程樹立了範本,是立法法“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的生動實踐。

  集中民智、反映民情、親近民生,是任何一項法律法規所追求的基本目標,也是其憲政本質。因而,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和程序化,是保證立法成功和公眾利益最大化的關鍵,也是衡量其是否有無生命力的惟一標準。

  而要做到這一點,最直接、最有效的舉措便是讓民意充盈于立法的全過程,保障民意對立法有充分的話語權、知情權和參與權,這是開門立法的最大特徵。換言之,在立法過程中公眾的有序參與,包括立法信息的提供、立法過程的建議、協商和監督等方面,法律才能日趨完善、完備,成為公民的一種自覺行為。

  同時,從這種開門立法中,我們不但可以感受到社會民主法制建設的重大進步,也感受到了以人為本的治政理念正在有效地組織實施。

  其一,以公眾利益為立法追求的標準體系正在逐步形成。而正是秉承了這種立法旨意,一個法治、責任和服務型政府已漸露頭角。政府動輒令行禁止的行政管理,已逐漸走向與公眾平等協商的共同治理,它折射出了政府對公民與社會的尊重與服務理念的轉變,體現出了現代政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角色定位和價值導向。

  其二,反映出了公眾法律意識和權益意識的增強。過去,立法是官員的事,與普通百姓無關。時下,這種置身事外、被動接受法治的陳舊觀念正在得到更新,公眾參與管理社會事務積極性的熱情十分高漲,這恰是推動法治建設的原動力。

  英國著名法律家馬修?黑爾曾經説過,立法者制定法律,更應注重“作為其結果及附帶産生的問題。”因此,開門立法的基本要義便是民意更多地進入了法律,從而順暢了法律的實施渠道,降低了實施成本。(作者:陸志堅)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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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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