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體育 | 娛樂 | 經濟 | 科教 | 少兒 | 法治 | 電視指南 | 央視社區 | 網絡電視直播 | 點播 | 手機MP4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證券法修訂草案新規:加大對證監會的權力制約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0月23日 01:05 來源:
    專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

  新華社北京10月22日電 正在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權較多,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在審議中認為,對其權力制約以及法律責任規定得不夠。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開始第三次審議的修訂草案在這方面作了修改補充,加大了對證監會的權力制約和法律責任。

  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介紹,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以及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原草案規定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修改後的修訂草案要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這些條件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新草案還將原草案有關證監會的法律責任原則性規定作了補充修改。按照修改後的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準、批准的;(二)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同時,草案還修改規定,明確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洩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責編:扈航

相關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