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9月24日 13:14 來源:
打擊“官煤勾結”工作旗開得勝。在9月22日,也即是國務院中紀委規定從所有煤礦撤走官員全部投資的“大限”,人們看到兩種情況:一種是像內蒙古一些官員“寧不當官也不撤資”的“硬頂”態度,而這種態度已引發了人民群眾和輿論的憤慨;而另一種是貴州省大部分官員自覺遵守紀律的態度。據悉,截至9月23日下午,貴州全省也已有100余名投資入股煤礦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部分國有企業負責人主動到有關部門登記或者説明情況。(見新華社2005年9月23日電)
清理煤礦“官資”設“大限”,是國務院、中紀委為著徹底整治煤礦、堵塞安全漏洞而立下一條紀律,必須堅決執行。違反紀律,我行我素,就得施之以紀;遵守法律,及時糾正問題就要肯定褒揚。這是毫無疑義的。貴州省關於清理煤礦“官資”消息可鑒之處,是他們在執行清理煤礦“官資”工作立足於層層教育,加強督辦,在國務院規定的時間內,有100多名工作人員完成從煤礦撤資退股。少數未能完成撤資退股的,也主動向當地有關部門進行了説明。儘管貴州清理工作還在繼續,也可能會有一些“漏網分子”,但筆者認為,貴州省清理煤礦“官資”方面,正確貫徹國務院、中紀委通知精神是值得肯定的。貴州抓煤礦官員撤資做法的可鑒,筆者概括為一句話:“大限”,應是一個界限。
“大限”,是國務院辦公廳發出的《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和非地煤礦的緊急通知》規定的日子。《通知》稱:“凡已經投資入股(依法購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自8月22日起一個月內撤出投資,逾期不撤出投資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見新華社電)此後,中紀委等部門8月30日聯合下發的《通知》中也重申了這條規定:要在9月22日前撤出投資,違者一經查出,一律先免職,再處理。國務院、中紀委設下“大限”,完全符合整治煤礦的實際,符合情理。
設“大限”的要求告訴人們,過去官員投資煤礦是個複雜情況。個中,既有一些地方政府近年來發展民營企業要求官員&&“摸著石頭過河”的指示,也有一些民營煤礦千方百計拉當地官員“共進共退,共榮共難”以防不測的心態;還有上世紀八十年代下半期至九十年代初,當時社會上興起的官員“下海”之風,一些熟悉煤礦的官員就“近水樓臺先得月”,捷足先登,與當地煤礦“結盟”。在一些轉制煤礦中,“官資”問題就顯得比較複雜。這就是説,“官資”加入煤礦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環境。面對這種複雜的情況,國務院設下“大限”就要求官員按時間從煤礦撤出“官資”,讓官歸官,企歸企,使政府監管與企業經營嚴格分開並清晰起來。而沒有要求對“大限”內已撤資又沒有發現其他問題的官員一律查處,這充分體現了實事求是的精神。
“大限”既是警鐘,也是政策。及早公佈“大限”,就為某些人們敲響了警鐘。假若把“大限”當耳邊風,那麼就得接受處分,就是咎由自處;官員在“大限”內能自覺地撤出“官資”,而又沒有其他違法亂紀問題,那麼就應得到諒解、解脫,及時了結。而不要象六七十年代的政治運動那樣糾纏不清。毛主席曾有名言,政策和策略是黨的生命。“大限”也是一個政策。因此,對“大限”,就應該像保護生命那樣正確認識,正確執行,而不能忽左忽右。這樣即使“大限”達到警醒人們安全防範意識的目的,也是為官嚴肅紀律的體現。(亦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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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任今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