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東方時空-時空調查):
“用數字掌握生活”!今天的《時空調查》我們繼續關注性騷擾立法的話題。在昨天的調查中我們看到,生活中被性騷擾侵害過的人數接近60%,但其中願意採取法律手段來解決性騷擾問題的人只有5%不到,為什麼會有這種反差,是人們對目前有關法律的有效性信心不足,還是他們遭受的性騷擾程度讓他們感覺不值得拿起法律武器呢,還是另有原因?今天我們的節目就將對這些問題展開調查。首先看一下大家對剛剛修改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新增的有關對性騷擾的禁止性規定的態度。關於這個問題,友邦公司曾經做過一個調查,我們來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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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認為現有法律規定能有效防止性騷擾嗎?
① 能 30%
② 效果有限 48%
③ 不能 11%
④ 不好説 11%
{調查時間:2005年7月,調查方式:在京滬穗三地共611份樣本中進行整群抽樣CATI電話訪問 ,調查對象:16隻至60歲居民,性別比例1:1調查機構:友邦顧問公司}
看來有差不多有70%的人認為當前法律對性騷擾的禁止性規定不足以有效防止性騷擾。我們再來看一下目前的法律是如果對性騷擾進行規定的:
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從條文看,體現出的確實更多的是一種態度表示。回到上面的問題。近70%的人對這樣的法律規定的有效性持懷疑態度,那她們的理由是什麼呢?記者針對此做了隨機採訪,通過採訪了解到,在當前的法律規定能否有效防止性騷擾的發生上,確實有一部分觀點認為當前的法律規定不能有效防止性騷擾,對此受訪者也有各自的理由,如取證問題、性騷擾的法律界定問題等。而同樣是來自友邦公司七月份的一個調查也為我們提供了更大一個人群範圍對性騷擾立法評價不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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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認為當前的法律規定不能有效防止性騷擾,原因是:
① 性騷擾取證難 35%
② 性騷擾無明確的法律界定 13%
③ 當事人不願聲張 48%
④ 其他(舉例) 4%
{調查時間:2005年7月,調查方式:在京滬穗三地共611份樣本中進行整群抽樣CATI電話訪問 ,調查對象:16隻至60歲居民,性別比例1:1調查機構:友邦顧問公司}
可以看到,調查中認為立法不能有效防止性騷擾的人群中,涉及取證和性騷擾無明確法律界定、也就是説法律上存在的空白點和難點佔到了近一半。而取證難在其中更是得到了三分之一多的人認同,可以説尤其突出,取證難到底怎麼難呢,對性騷擾案件而言,它難在哪呢?
取證難不僅是專家研討性騷擾案件時幾乎都要提及的問題,也是困擾性騷擾案件當事人最大的一個問題。發生在2003年,被媒體稱為京城首例性騷擾案的某IT公司女職員雷曼起訴男上司焦某的案件中,雷曼總共提交了50多份證據,但是都被法院判定為無效。法院最後以原告無法提供證明被告對其實施性騷擾的證據而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在此案審理期間,取證難給原告帶來了極大的壓力。
對於法庭的證據要求,原告的家人同樣非常無奈。
雷曼的父親:沒有第三者在的情況下才能發生那種情況,那怎麼找到證據啊
而此前公開的幾起性騷擾案件中,最後幾乎都因為原告無法獲得有效的證據而最終敗訴。
即使至今被媒體稱為唯一勝訴的武漢性女教師控告男上司性騷擾案中,原告在取證中也遇到了非常大的難度
過去公開的幾起案子中都可以看到取證難的影子。而專家告訴我們,儘管目前法律對性騷擾有了禁止性規定,但目前過於籠統的法律規定依然無法解決取證難的問題,而這也會影響人們的維權熱情,影響法律的實際效力。
在影響法律有效性的因素裏,大家對性騷擾的定義理解不統一也是另一個原因。剛才的調查中,就有13%的人認為:法律上對性騷擾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會對立法防止性騷擾的有效性有影響.這個問題怎麼來理解呢,從法律的角度,就是需要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是性騷擾。而對個人來説,就是如何判斷別人是否對你實施了性騷擾和這種性騷擾的程度是否可以去打官司。可見,對性騷擾的準確定義非常重要,但正是在這點上大家有不同看法。比如説,生活裏常見的黃色短信它到底是不是性騷擾呢?對此,我們做了一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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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男士給自己的女同事發了一個黃色短信,你認為這是性騷擾嗎 ?
1、 説不清,視對方的反應而定 46%
2、 不是 40%
3、 是 14%
(調查樣本:6734人 調查方式:網絡調查 調查時間 :2005年9月年齡構成:
男:23%女:77% 數據支持:新浪)
從結果看,對一個黃色短信,大家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是性騷擾,有人認為是開玩笑,也有人認為要看具體情況而定。其他的像身體接觸、語言等都可能在不同的文化、不同的環境、不同的人身上有不同的反應。可見,性騷擾這個問題非常複雜,不是簡單的幾條法律規定就能制止的社會現象。所以,針對性騷擾的立法,也是一個長期的問題。現在的立法,只是一個開始,而要使當前的法律規定有實際效力,還需要在條文細化和提高操作性上下功夫。
責編:陶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