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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com消息(東方時空-時空調查):
立法能否防止性騷擾?
“用數字掌握生活”!今天的《時空調查》關注的是性騷擾的問題。前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其中引人注目的一個變化是第一次將有關性騷擾的條文寫入這部法律,法律規定:
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很多媒體將婦女權益保護法中增加對性騷擾的規定稱為我國法律首次對性騷擾“説不”。那生活中性騷擾發生的情況嚴重到什麼程度,以至於需要立法規範呢,我們在街頭進行了隨機採訪。有一些被採訪者表示曾經經歷過性騷擾。
從我們的採訪看,性騷擾確實就發生在很多人的身邊,那這個人群到底有多大呢,我們在新浪網上也做了一個調查,來看一下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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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遇到過性騷擾?
偶爾遇到49%
常遇到10%
沒遇到41%
(調查樣本:6734人 調查方式:網絡調查 調查時間 :2005年9月年齡構成:
男:23%女:77% 數據支持:新浪)
從調查看,(包括經常和偶爾)總共有近60%的被調查對象遭遇過性騷擾,可見,對性騷擾進行禁止性立法保護的是非常龐大的一個人群。有了針對性騷擾的禁止性規定,這些被性騷擾的人才能名正言順的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
其實,對性騷擾立法感受最深的,也正是那些過去想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權利,但因為法律沒有對性騷擾進行規定而給她們的維權帶來不便的那些人。
案例一:
2003年發生的被很多媒體稱為京城首例性騷擾案中,由於當時法律沒有對性騷擾的規定,北京某IT公司女職員雷曼無奈只好以侵害名譽權為由將單位男上司焦某告上法庭,
雷曼的律師:如果法律有對性騷擾的規定,我們自然會去以此起訴。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雷曼沒有對性騷擾問題採取回避態度,她甚至主動召開新聞發佈會向外界公佈自己被性騷擾的證據,對於此舉,雷曼的家人作出如下解釋。
雷曼父親:這樣做就是為了讓大家支持她,同時讓上面的領導知道,趕緊出臺立法。
此後被媒體稱為性騷擾首例勝訴案的武漢女教師何穎志起訴男上司盛平一案中,儘管法院最後判決 何穎志勝訴,但專家對這樁性騷擾首例勝訴案的評價並不高,原因在於這起案件仍然是以名譽權為訴訟理由的。
社科院專家唐燦:如果我們區主張某種權益的時候,只能採取曲折的方法,這不能説我們的法制是健全的
其實,不僅是雷曼案和何穎志案,據我們了解,在《婦女權益保障法》增加對性騷擾的禁止性規定之前,以往所有的性騷擾案子起訴理由只能選擇其他的訴訟理由。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到,過去由於沒有對性騷擾的禁止性法律規定,給以往那些想討個説法的女性確實帶來很多不便。現在《婦女權益保障法》裏增加了對性騷擾的禁止性規定,使得她們可以名正言順的以被騷擾為由起訴那些騷擾她們的人,而不必為了讓法院受理而在起訴理由上費盡心機了。當然我們現在説的是一種可能性,事實上,在法律首次明確對性騷擾的禁止性規定後,這方面的案子未必就大量增加。為什麼這麼説呢?因為我們看到一個調查,發現儘管現在對性騷擾有了禁止性規定,但決定採取法律手段解決性騷擾問題的人並不是很多。先看一下這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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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遇到性騷擾,你會怎麼做?
A:立即制止 42%
B:忍氣吞聲 30%
C:其他 23%
D:報案 5%
(調查樣本:6734人 調查方式:網絡調查 調查時間 :2005年9月年齡構成:
男:23%女:77% 數據支持:新浪)
從調查結果看,有近半數的人選擇了當下制止。有四分之一多一點的人採取忍氣吞聲的方式,而報案的也就是説採取法律手段的只有4.34%。一方面是有近60%的人遭遇過性騷擾,另一方面是只有不到5%人的願意採取法律手段解決性騷擾問題,這兩個數字之間巨大的反差説明什麼問題呢?是對當前法律規定的信心不足,還是他們遭受的性騷擾程度讓他們感覺不值得拿起法律武器呢,還是有別的原因?關於這些問題,我們在明天的節目裏繼續調查。
責編:陶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