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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允許對上級説不需研究可行性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9月21日 14:02 來源: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公務員法》有一引人注目之處:對於上級發出的違法的命令或錯誤的決定,公務員應該提出意見或者抵制。這就意味著下級可以對上級説“不”。然而,一些人認為:“下級對上級説‘不’,執行起來難度較大”。北京市衛生監督所負責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説,過去在區縣一級發生過因為企業嚴重違法,政府領導還硬要區衛生監督所給其辦證或免予處罰,結果有的監督員就因抵制政府領導命令受到打擊報復甚至被開除。(詳見9月20日新華網)

  首先需要充分肯定,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國家公務員對上級領導的錯誤決定或命令允許説“不”,在我國政治文明建設中具有劃時代意義。大家知道,我國封建社會歷史很長,因而封建文化積澱很深。建立社會主義制度以後,這種封建殘余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依然侵蝕我們的政治機體,最典型的是“文化大革命”期間,誰對上級領導説個“不”字,輕者挨批判,重者被打成反革命。這種政治陰影直到今天還使一些人心有餘悸。現在,國家以法律的形式支持下級對上級錯誤的決定或命令説“不”,稱之為具有劃時代意義絕非言過其實。

  然而,這裡説的具有劃時代意義,更多的是站在理論層面而言的,是就歷史意義而言的。那麼,在實踐層面、就現實意義而言,允許公務員對上級説“不”,有沒有意義?有多大意義?這是值思索的問題。

  在實踐層面、就現實意義而言,允許公務員對上級領導説“不”,不能説沒有意義,但意義不是很大。

  首先,封建政治殘余思想還遠未肅清,由此産生的政治領域的積弊也遠未消除。所以,對於絕大多數的領導幹部來説,都難以容忍下級、下屬對自己的決定或命令有所“冒犯”。有些領導幹部甚至把下級、下屬“冒犯”自己決定或命令當作最大的“恥辱”。這就必然形成一種“政治高壓”,具體表現在,對拒不執行領導錯誤決定或命令的下級、下屬實施打壓,輕者給以黨紀、政紀處分,重者給予降級處分直至開除。應該看到,這種“政治高壓”足以詆毀法律規定。

  其次,大凡進入“官場”的人,都會熟悉“官道”,並逐步精通“官道”。官道最講究什麼?最講究看領導臉色行事。有句老話,叫做“識時務者為俊傑”,這句話用在官場,就被解讀為“胳膊擰不過大腿”,“幹活不由東,累死也無功”。試想一下,進入公務員隊伍的人,能有幾人不深諳此理呢?

  那麼,《公務員法》的這一規定是不是法律層面的“政治秀”呢?可以肯定地回答:不是。不過,在做出這樣的回答之前,必須研究執行這一法律規定的可行性問題。那就是,對抵制上級領導錯誤決定或命令的公務員要有保護機制,而且這種保護機制必須以黨規國法加以確立。因抵制上級領導錯誤決定或命令而遭受打擊報復的公務員能受到黨規國法保護,並且打擊報復者能受到黨規國法制裁,只有這樣,允許公務員對上級領導錯誤決定或命令説“不”,才有實際意義。因此,出臺相應的配套制度顯得尤為重要。(羅天梁)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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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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