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9月20日 23:02 來源:
新華網烏魯木齊9月20日電(記者曹志恒)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中國政府執行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民族政策,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和風俗習慣。
中國各民族形成和發展的歷史,也是各民族之間彼此交融的歷史。在歷史發展過程中,各民族頻繁遷徙,逐漸形成了大雜居、小聚居的分佈格局。漢族作為中國人口最多的民族遍佈全國。少數民族人口雖少,且主要居住在廣大邊疆地區,但在內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域都有少數民族居住。這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人口分佈狀況決定了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為基礎,建立不同類型和不同行政級別的民族自治地方,有利於民族關係的和諧穩定和各民族的共同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已經解放的蒙古族地區就建立了中國第一個省級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內蒙古自治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政府開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區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
截至2003年底,中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根據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在55個少數民族中,有44個建立了自治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人口占少數民族總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積佔全國國土總面積的64%左右。
中國少數民族群眾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多數群眾信仰某種宗教,如藏族群眾信仰藏傳佛教,回、維吾爾等民族信仰伊斯蘭教。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國政府對待宗教問題的一項長期的基本政策。
少數民族公民一切合法的正常宗教活動,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截至2003年底,西藏自治區共有1700多處藏傳佛教活動場所,住寺僧尼約4.6萬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共有清真寺23788座,教職人員26000多人;寧夏回族自治區共有清真寺3500多座,教職人員5100人。
1949年9月29日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權。1954年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也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法通則》《教育法》、《勞動法》、《義務教育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告法》等法律還規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産受法律保護;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業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廣告、商標不得含有對民族、宗教歧視性內容。
責編:閆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