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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合同法草案進入調研徵求意見階段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29日 07:05 來源:
    專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

  北京晨報消息:日前,記者從北京市第七屆勞動人事爭議案例研討會上獲悉,《勞動合同法(草案)》已經進入調研和徵求意見階段。針對當前勞動者面臨的“短期合同”、“不簽訂書面合同”、“試用期過長”等現實問題,法律草案給予勞動者全面保護。在此次研討會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政法勞動社會保障法制司的負責人就草案中的有關意見向與會專家徵求建議。

  意見一 書面合同不簽,視為已簽合同

  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定立。已經存在勞動關係,但雙方沒有書面合同的,除非勞動者認為自己與用人單位沒有建立勞動關係,否則視為已經簽訂勞動合同。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政法勞動社會保障法制司有關人士介紹,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要簽訂書面合同。可是,在實踐中,書面合同的簽訂率不高。為了促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合同,初具規模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形式界定為“一般以書面形式”,並且要求用人單位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除非勞動者不同意,否則視為從勞動者提供勞動開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建立勞動關係。

  意見二 試用期、合同期應成比例

  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成適當比例。勞動合同期限短,試用期便短。勞動合同期6個月以下的,最多只有15日的試用期。1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120天。高級崗位試用期可適當延長,但不能超過180天。

  有關負責人表示,為了遏制用人單位反復使用“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的草案中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使該勞動者調出單位再回來,也不能再約定試用期。

  意見三 合同自然終止,員工可獲補償

  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不再與該勞動者續約,也要補償勞動者。法制司有關負責人表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短期合同,對勞動者來説難以感受穩定的工作狀態。為了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長期合同,擬定的勞動合同法草案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約的,應該支付給勞動者一定金額的補償金。除非勞動者退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單位便不再支付這筆補償金了。也就是説,使用快退休的老職工,或者與職工續約到職工退休,單位可以省下這筆補償金。

  意見四 用人單位裁員時老職工後走

  用人單位確實需要裁員的,不僅要提前與職工説明情況,而且還應該後裁減老職工。而且,單位裁員6個月之內再次招聘的,應該優先錄用以前的被裁員的職工。

  意見五 勞動力派遣單位要取得資質

  勞動力派遣機構要取得資格。依法取得行政資格的派遣機構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要讓勞動者知悉其與接受單位之間的合同內容。

  勞動力派遣是指勞務派遣機構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依據與接受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將勞動者派遣到接受派遣單位工作。這就是人們常説的有關係沒勞動,有勞動沒關係。

  法制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説,接受單位與派遣單位常常互相推卸責任,致使勞動者利益受到損害。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正當權益,目前擬定的勞動合同法草案有如下的內容:派遣單位要取得資質。這部分內容還有賴於相關行政法規的出臺才能實現。另外,一旦接受單位與派遣單位之間的約定不明,不知道誰應該向勞動者履行義務,那麼,與勞動有關的義務由接受單位履行,其它義務由派遣單位履行。(記者 李婧)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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