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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女方處於三個特殊時期內 男方無權提出離婚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28日 21:16 來源:
    專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

  新華網北京8月28日電(記者沈路濤、張宗堂、鄒聲文)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8日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為保障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決定還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法律還規定,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産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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