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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明確:公證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28日 20:25 來源:
    專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

  新華社北京8月28日電(記者沈路濤、張宗堂、鄒聲文)28日通過的公證法明確了公證機構的性質,即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公證機構屬於國家公證機關,還是法律服務仲介機構?這一直是我國公證領域的爭議話題。在審議公證法草案的過程中,這一問題也始終是爭論的焦點。公證法明確了公證機構的性質,將對我國公證事業的發展方向産生重要的影響。

  此外,公證法還規定了公證機構設立的原則、條件、程序等,並明確了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事項的範圍。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産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二)提存;(三)保管遺囑、遺産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産、物品、文書;(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五)提供公證法律諮詢。

  法律同時規定,公證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二)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三)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四)洩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五)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六)法律、法規、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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