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公證法:四種人不得擔任公證員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28日 20:17 來源:
專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28日 20:17 來源:
新華社北京8月28日電(記者沈路濤、張宗堂、鄒聲文)根據28日通過的公證法,下列四種人不得擔任公證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的;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公證法同時規定,擔任公證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年齡二十五周歲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四)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五)在公證機構實習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並在公證機構實習一年以上,經考核合格。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十年的公務員、律師,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經考核合格的,可以擔任公證員。
公證法還規定了申請擔任公證員的程序,即: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任命,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責編:張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