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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訂草案:設立"一人公司"據實際而定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27日 22:37 來源:新華社
    專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公司法修訂草案時認為,設立“一人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張旭東)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此次公司法修訂草案中的一個亮點。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7日在分組審議公司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時,不少人員表示,設立“一人公司”應該根據我國實際情況而定,既要看到其積極的一面,也要適當控制風險。

  公司法自1993年底頒布實施以來,在規範公司組織和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現行公司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有的委員在審議中特別提出,在修改中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和證券法、銀行業等法律本身有很多內在的聯絡,在審議修改過程中應特別注意統籌研究,尤其是在事關一些焦點問題方面要特別注意。

  對草案中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少與會人員就此展開了熱烈討論。全國人大代表常厚春説,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公司法修改中的一個進步,現實生活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非常普遍的,我國有很多企業就是一人公司,其他的股東都是虛擬的。通過公司法,讓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合法地位,這是非常有意義的事情,符合國際慣例。

  賀一誠委員認為,“一人公司”應該和有限責任公司加以區分。一人可以成立公司,但不應是有限責任公司。現在成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危險性很大,一個人就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相關條款卻又無法區分一人公司的股東在何種情況下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實施起來也有困難。建議取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

  有的委員認為,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規定自然人可以設立一人公司的時機尚不成熟,因為一人公司的財産與出資人個人財産容易混同,容易造成濫用股東對公司的有限責任。加之我國的信用體系尚不完善,同時國家已有個人獨資企業法,建議先允許法人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待市場進一步完善和規範後再實行。

  在審議中,與會人員還就加強職工利益保護、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等問題提出了建議。(完)

責編: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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