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樣一個副市長,先收賄賂,然後又將其用做扶貧濟困,如今雖被輕判,仍引發了一場有關是否“好官”的爭論狂潮。──原湖南臨湘市副市長余斌自2001年4月自2003年上半年,在擔任臨湘市教育局局長、臨湘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2.5萬元。但余斌向法庭出示了11份票據和數十份證言,證實他所收受的錢財中,有15.47萬元已被用於扶貧幫困、社會贊助和公務活動。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余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五年。
爭論首先從法院的判決開始:判決是太輕還是太重?公訴方檢察院認為“量刑過輕”,余斌則認為自己“不應領刑”。前者的理由是“法不容情”,而後者更有一個“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高尚藉口。這兩種聲音都不乏支持者,但是絕大多數人卻都是基於同一個前提認同:余斌是值得同情的。有一個典型的聲音是:“他的另類受賄導致了他的另類悲情,儘管出發點是為民的。”甚至有人乾脆將他的“領刑”歸結于在任“鐵碗紀委書記”時得罪了人。由此,一個新的話題引申出來了:余斌到底算不算一個好官?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必須明確好官的標準是什麼。顯然,在好官的眾多評判標準中,“為民”肯定是非常重要的一條。那麼,余斌受賄的出發點到底是不是“為民”呢?如果説是,那麼也就意味著,余斌在受賄之初便早有將受賄款扶貧濟困的打算,已經花費的15萬可以算是“明證”,而未能花費的7萬元左右,也可以解釋為“還沒來得及支出”。事實真是這樣嗎?我對此表示高度的質疑。
簡單的思維是,農民工跳樓討薪過激維權時,包括官者在內的所謂智者,常常遺憾于他們未能採取法律的途徑;同理,就算是“為民受賄”,用犯法的手段完成父母官的職責,難道就可取嗎?余斌在紀委工作過,並且以“鐵碗”留名,難道連受賄是犯法都不知道?這是為了民眾利益赴湯蹈火犧牲個人利益呢,還是備下了“後路”所以良心康安有恃無恐?“為民”的方式太多,恪盡職守廉潔奉公便是一種,老百姓不需要官員通過受賄的方式來為自己“服務”。
與受賄相對的是行賄,行賄者不是慈善投資者──以行賄的方式投資給慈善家來行善,他之所以行賄,顯然是要從官者這裡獲取利益。余斌受賄的款項也許可以説“不要白不要”,但是能確保“要了也白要”嗎?這難道也是“為民”?
我不願意將余斌想象成一個善於表演的騙子,但是余斌之所以能博取公眾廣泛的同情甚至好感,卻非常值得我們深思。公眾對受賄者表示了極大的寬容,甚至不惜奉上“好官”的花翎,法律的至高地位讓位於濟困的事實情感,這説明什麼?一方面説明好官太少,以至於有違法瑕疵也不被反感;另一方面也表現出公眾對法律公正的不信任──太多的貪官沒被懲罰或僅被輕罰,一個不算太壞的官員卻被處罰了。
雖然余斌被處的緣起可能不是公眾想象的那樣:得罪了人,但是“劣幣驅逐良幣”的事情在現實官場上卻是完全有可能發生的。這一點,也讓公眾對余斌産生了很大的同情。只是希望,不要有哪個長袖善舞于“官係學”的大貪官,利用這一點公眾的同情心理,打著扶貧濟困的幌子大肆貪污受賄,欺騙了公眾坑害了國家。(作者:舒聖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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