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7月23日 15:53 來源:
昨天,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事故調查司公佈了《對河南省平頂山市新生煤礦南店非法礦井“11?11”特別重大瓦斯煤塵爆炸事故的處理決定》,該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礦井投資人程建成等7人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平頂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鄭茂傑等9名事故責任人被給予相應的黨紀、行政處分。(7月22日 國際在線)
去年11月11日,位於魯山縣梁洼鎮南店村的河南平頂山新生煤礦南店礦區發生瓦斯爆炸事故,導致3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907萬元。如今,礦難事故處理決定塵埃落定,事故責任人受到了相應的處理。然面對34條無辜消逝的生命,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副市長等僅給予記過處分,顯然難以服眾。
據事故調查報告顯示,平頂山市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沒有認真吸取大平煤礦“10?20”的事故教訓,嚴重瀆職。正是一環套一環的人為因素導致了“11?11”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發生。
既然明知是環環相扣的人為因素導致眾多無辜生命含冤離去,那麼作為市政府分管煤礦安全生産的副市長,是這個環節的首問責任人,因其的典型不作為而導致相關部門玩忽職守 ,疏于監管,最後釀成慘禍。34條生命,34個家庭的巨大悲痛,僅僅換來其一個不痛不癢的記過處分,顯然不符合責權對等這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
事實上,礦難頻發,其根結恰恰來源於政府主管領導的監管無力。因而,與其把礦難責任歸之於礦主“無證”生産,不如嚴肅追查某些人監管不力甚至失職瀆職問題。對礦主擅自組織生産,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視而不見,麻木不仁,沒有將敬畏生命作為政府的頭等大事來抓,整頓措施停留在口頭上、止于會議上。在安全生産上的失職、瀆職行為,就是對人民的犯罪。因而,這種失職絕不可輕饒,更不可以無足輕重的行政記過來代替行政、刑事和民事責任。
國務院頒布的《關於特大安全生産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決定》早就明確規定,一個地方領導幹部的安全意識如何、督促檢查力度如何,對一個地區安全生産形勢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發生了特別重大安全事故,有關主管領導逃脫不了他們應負的責任。
因而,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嚴明法紀,以儆效尤,警醒世人,讓那些“要錢不要命”的違法生産者有所震撼,讓那些心有僥倖、養尊處優的官員們如夢初醒,才能確保安全生産進入良性狀態,最大程度地杜絕礦難的發生。(作者:陸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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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