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7月05日 12:40 來源:
近日,據泗縣公安局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昨天(7月4日)泗縣疫苗事件中的核心人物─非法供銷商張鵬在合肥落網。這之前,自6月17日泗縣疫苗事件發生後,張鵬就一直神秘失蹤。據泗縣公安局分管經偵工作的張波副局長透露,“目前,張鵬已經對向泗縣防保所出售3000支疫苗一事供認不諱,具體的案情只有對其審問之後才會進一步明朗”。張局長同時還説,“媒體報道中過早將張鵬曝光,使其在第一時間內得知自己涉案從而逃脫,這給我們的抓捕公作帶來困難”(《新聞晨報》7月5日)。讀了報道,筆者在為泗縣公安局抓捕工作叫好的同時,卻不能同意張副局長對媒體報道的有關説法。
因為就媒體新聞報道的性質來説,其權力是來自於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與監督權,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講,媒體對有關新聞事件的報道是社會公眾權利的延伸。而從上述的報道中可以了解,當地公安局的抓捕專案組成立於6月17日事發後的6月27日,且先不説事發後的10多天時間,公安本身的從調查取證到立案需要有一定的時間,就從上述報道中在6月17日事發後,張鵬就神秘失蹤的情況看,張副局長將相關抓捕工作的困難歸之於媒體報道,似乎在情理上就有點牽強,同時也讓公眾覺得難以立足。
還有,從相關報道的社會效果看,應該説也是好的。因為張鵬的非法供銷疫苗活動,不只局限于泗縣一地,而在其他地方也同時存在,所以媒體的及時報道,不僅在客觀上對其它地方有一定的警示作用,而且可以使相關部門在報道的警示之後,能及時採取措施以防止類似泗縣群體事件的再次發生,這豈不是一件大好事嗎?而再退一步講,即使張鵬的逃脫是緣于媒體報道而不是其他原因,但從常理講,在張鵬脫逃期間,其也不可能有再有從事非法疫苗供銷活動的機會。所以就從群體事件可能發生與抓捕困難的二者後果比較,媒體的及時報道,應該説也是符合社會公共與公眾利益的。
所以筆者認為,無論是從媒體報道的權利角度看,還是從社會公共與公眾利益的立場看,也不論張鵬的脫逃是否是緣于媒體報道,應該説相關媒體對泗縣疫苗事件的報道都是及時的,也是正確的。因而也完全可以説,上述泗縣公安局張副局長有關抓捕困難的説法是難以讓人信服的。(作者:周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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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