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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來源不明”豈是貪官的“免死牌”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7月04日 15:57 來源: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隱瞞其貪污行為或者是受賄行為,拒不講明財産來源,即使涉案金額高達上千萬元甚至上億元,其最高刑罰也只是5年有期徒刑。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在某種程度上成為貪官的一道“免死牌”,與我國反腐精神不符。(7月3日《南方日報》)??

  引出此話題的是河南省鄭州市城區河道管理處書記 李國臣案。案發時,他家中發現有44張存摺共200多萬元的存款,其中180萬元本人無法説出合法來源。據此,李國臣被二七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而法律界人士説,這來源不明的180萬元,如果被認定是受賄,最重可能被判處死刑。

  因180萬元無法説明來源,貪官便“死裏逃生”。顯見,法律為李國臣之類貪官開了“恩”,留了“情”。而據悉在鄭州市,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設定17年來,李國臣案還是第一例單獨以鉅額財産來源不明量罪的案件。這就是説,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成了法律上的一種附帶罪名,沒有貪污、受賄之類的罪“拔出蘿蔔帶出泥”,鮮有腐敗分子單純因為被查出鉅額財産來源不明而被依此罪量刑的。何況,量刑也是輕之又輕。

  無疑,《刑法》設立鉅額財産來源不明量罪的目的,在於打擊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行為,維護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該罪設立10多年來,填補了我國刑事立法罪名上的一項空白,堵住了打擊職務犯罪領域的許多疏漏。但近年來的司法實踐表明,該法規不完善、實踐效果不理想的矛盾十分突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為罪犯減輕了罪責。肖作新夫婦涉案金額兩千多萬元,死罪難逃,卻因有一千多萬元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結果一個無期一個死緩,量罪過輕引起了公眾的一片質疑。

  作為刑法典懲治腐敗武器庫中的一個重要武器,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只能以其他罪名的附屬品而存在,這顯然是法律的一種尷尬。一些貪官深諳此道,東窗事發後對自己擁有的鉅額財産不是胡言亂語,作虛假説明企圖矇混過關,就是完全閉口不談,保持沉默,寧願戴上一頂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帽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事實上,“來源不明”也成了貪官的“避風港”,這就違背了法律的初衷。

  可以説,“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産實際上很多就來源於貪污、受賄等犯罪行為,其社會危害性與貪污受賄罪相差無幾,這就要求對犯罪分子的處罰與犯罪的性質、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等相適應,即罰當其罪、罪刑均衡,而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很輕的刑罰設定使得刑法內部各罪特別是職務犯罪各罪量刑之間顯得不協調、不合理。因而,修改相關法律條款,已成為有效遏制官員職務犯罪的當務之急。

  貪官從死刑到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法律的彈性空間如此之大,這不是打擊,而是放縱;不是嚴懲,而是袒護。因此,維護司法公正,必須首先確保法律自身的公正。(陸志堅)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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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任今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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