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關於聯合國改革問題的立場文件(全文)
央視國際 (2005年06月08日 00:10)
外交部網站消息:
中國關於聯合國改革問題的立場文件
進入新世紀以來,國際形勢發生深刻和複雜的變化。和平與發展仍是時代主題,但不確定、不穩定因素有所增加。實現人類社會的持久和平與普遍發展既有難得的機遇,也面臨嚴峻的挑戰。
在全球化深入發展、各國依存不斷密切的情況下,全球性威脅和挑戰呈現多元化的特點,更加相互關聯。對這些威脅都應予以高度重視,不能厚此薄彼。各國應共同努力,通過溝通加深理解,通過對話增強信任,通過交流推動合作,以集體行動應對威脅和挑戰,特別是努力消除其産生的根源。
聯合國在國際事務中的作用不可或缺。作為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權威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聯合國是實踐多邊主義的最佳場所,是集體應對各種威脅和挑戰的有效平臺,應該繼續成為維護和平的使者,推動發展的先驅。通過改革加強聯合國作用,符合全人類的共同利益。
中國歡迎“威脅、挑戰與變革”高級別名人小組報告、聯合國千年發展項目報告以及秘書長綜合報告。這些報告就振興和改革聯合國提出了不少有益、可行的思路和建議。中國願與各方一道,推動聯合國改革取得積極成果,推動將於今年9月舉行的首腦會議取得成功。
中國認為,聯合國改革應遵循以下原則:
- 改革應有利於推動多邊主義,提高聯合國的權威和效率,以及應對新威脅和挑戰的能力。
- 改革應維護《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特別是主權平等、不干涉內政、和平解決爭端、加強國際合作等。
- 改革是全方位、多領域的,在安全和發展兩方面均應有所建樹,特別是扭轉聯合國工作“重安全、輕發展”的趨勢,加大在發展領域的投入,推動落實千年發展目標。
- 改革應最大限度地滿足所有會員國、尤其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的要求和關切。應發揚民主,充分協商,努力尋求最廣泛一致。
- 改革應先易後難、循序漸進,有助於維護和增進聯合國會員國的團結。對達成一致的建議,可儘快作出決定,付諸實施;對尚存分歧的重大問題,要採取謹慎態度,繼續磋商,爭取廣泛一致,不人為設定時限或強行推動作出決定。
一、發展問題
發展是各國人民的共同訴求,是集體安全機制和人類文明進步的基礎。貧困、疾病、環境惡化同樣對國際社會構成嚴重挑戰。要重視發展中國家的需要,實現全球協調、平衡和普遍的發展。
(一)貧困
- 解決貧困問題的當務之急是推動落實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這應成為聯合國改革和9月首腦會議的重點。
- 應引導全球化的平衡發展,加強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經濟事務中的平等參與權與決策權。
- 中國支持發展中國家根據本國國情,儘快制定並啟動實現千年發展目標的全面國家戰略。國際社會應為此提供必要的幫助。
- 國際發展援助應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國情,增加受援國自主權與參與權,以提高援助效果。
- 中國支持秘書長關於官方發展援助達到國民生産總值0.7%時間表的建議,並認為應制定具體落實方案,建立相應監督和評估機制。
- 在發揮官方發展援助主導作用的同時,支持國際社會探討創新性籌資方式作為官方發展援助的有益補充。
- 推動改革和完善國際金融體制,使其遵循平等互利原則,監控、引導國際資本合理流動,防範金融危機。
- 應建立、健全開放、公平的多邊貿易體制,充分考慮發展中成員和新加入成員的利益,儘快按多哈宣言的授權取消對農産品的補貼、實質性削減關稅和非關稅貿易壁壘。
- 中方支持推動第六屆世界貿易組織香港部長級會議按照2004年7月框架協議和多哈部長宣言的授權,就談判模式達成協定,以便儘早完成世界貿易組織多哈回合談判,使之真正成為“發展的一輪”。
- 發達國家應切實減免發展中國家的債務,使更多的資金用於發展。
- 應鼓勵加強公共和私營部門夥伴關係,動員多種資源,促進經濟增長,消除貧困。
- 中國支持加強南南合作,分享經驗,拓展合作,互利互助,增強發展的內在能力。
(二)疾病
- 各國應繼續抓緊落實關於“加強全球公共衛生能力建設”的聯大第58/3和59/27號決議,將發展公共衛生事業納入各自發展計劃和活動當中,建立科學規範的公共衛生體系,健全傳染病監測、預防、控制、治療和信息通報網絡。發達國家應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幫助。
- 聯合國系統各有關機構應考慮將公共衛生納入其活動、方案和規劃中,進一步支持各國加強公共衛生能力建設,促進國際合作。
- 應加強世界衛生組織和其它相關國際組織在疾病防治方面的指導和協調作用。中國支持向世界衛生組織全球疫情警報和反應網絡提供更多資源。
- 中國支持儘快就修訂《國際衛生條例》達成協定。
- 應進一步加強艾滋病防治工作。當務之急是在現有合作框架內,加快落實《艾滋病特別聯大宣言》有關承諾。發達國家應履行承諾,為發展中國家艾滋病防治提供更多資金和技術支持。
- 如何界定傳染病是否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目前沒有公認標準。安理會作為主要處理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重大威脅問題的機構,不宜重復其它機構的工作。
(三)環境
- 中國主張樹立科學發展觀,將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納入國家發展戰略,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三者之間的關係。
- 各國應按照“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開展可持續發展國際合作,重點是幫助發展中國家有效應對環境挑戰,特別是幫助其解決水資源短缺、城市空氣污染、生態惡化、荒漠化等緊迫問題。發達國家應落實承諾,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相關技術轉讓和資金支持,幫助發展中國家進行能力建設。
- 實現可持續發展是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最有效途徑。國際社會在制定能源政策和氣候變化政策以及其他相關政策時,應切實考慮到各國的現實需求和挑戰。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為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提供了有效框架。京都議定書為有關締約國規定的2008-2012年的各項義務,包括減排溫室氣體,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轉讓、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等方面的援助等應得到切實履行。
- 發達國家2012年後應繼續根據公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率先採取減排措施。同時,國際社會可探討更為務實和靈活的國際機制,促進國際技術合作,推動先進能源技術在發展中國家的適用,促進可持續發展,提高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
- 中國支持加強現有環境機構間的協調與合作,整合資源,提高效率,促進政策的協調。中國願研究旨在實現上述目標的相關建議。
(四)自然災害
- 中國支持儘快設立所有自然災害的全球預警系統,加強國家、區域和國際各層面在緊急人道主義援助和減少災害風險方面的協調與合作。
二、安全問題
我們贊成秘書長關於採取集體行動應對各種安全威脅和挑戰的主張,這同中方倡導建立“互信、互利、平等、協作”新安全觀的目標是一致的。建立一個有效力、效率和公平的集體安全機制,關鍵是堅持多邊主義,推動實現國際關係民主化和法治化,堅持《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加強聯合國的權威與能力,維護安理會作為集體安全體系核心的地位。
(一)戰爭與衝突
- 國家間衝突應按照《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通過平等協商、和平談判加以解決。
- 國內衝突情況複雜,是否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解決國內衝突應主要靠當事國人民努力。外部支持應以《聯合國憲章》為基礎,以國際法為準繩,採取謹慎和負責態度,綜合應用政治、外交等手段,鼓勵和幫助衝突方通過協商和談判解決問題。
(二)反恐
- 中國主張並支持打擊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國際反恐努力要充分發揮聯合國的主導與協調作用,注意標本兼治,應避免政治化,不能採取雙重標準。
- 中國支持儘快制定全球綜合反恐戰略,贊同以秘書長提出的五個支柱為基礎加以發展。
- 中國支持進一步完善現有反恐條約體系和法律框架。各國應考慮儘快簽署和批准現有的國際反恐公約,並本著合作和建設性態度,儘快就《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草案達成一致。
- 中國希望在恐怖主義定義問題上形成共識。有關定義可適當參照現有國際公約及安理會決議的相關規定。
- 會員國及民間組織在參與反恐合作過程中必須遵守《聯合國憲章》和相關國際法準則。
- 對反恐過程中的侵犯人權行為,應充分利用人權會現有機制、公約機構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監督機制加以解決,目前沒有必要設立新機制。
- 中國支持加強安理會反恐委員會職能,擴大執行局權限,特別是幫助發展中國家加強反恐能力建設,併為此設立能力建設信託基金。
- 中國認為,有必要任命一名聯合國反恐事務協調員。
(三)裁軍與防擴散
- 中國一貫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反對此類武器及其運載工具任何形式的擴散。中國一直積極推進國際核裁軍進程。
- 核武器國家應締結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條約。核武器國家還應無條件地承諾不對無核武器國家或無核武器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並就此達成有約束力的國際法律文書。
-國際社會應採取切實有效步驟,維護和加強《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條約的普遍性和權威性。條約締約國應本著建設性態度,平衡對待條約三大目標。
- 中國支持《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希望條約儘早生效。中國將繼續暫停核武器試驗,並爭取早日批准條約。
- 中國支持在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達成一項平衡的工作計劃基礎上,儘快啟動“禁止為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生産裂變材料條約”的談判。
- 中國支持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根據《規約》宗旨,在防止核武器擴散及促進各國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當前形勢下,有必要通過國際合作與協商,探討如何進一步增強核不擴散機制,包括採取適當措施進一步加強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有效性等重要問題。強調IAEA附加議定書的重要性,希其普遍性得到加強。
- 中國支持並積極參與旨在加強《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約》有效性的多邊努力,對就《公約》核查議定書立即恢復談判持積極態度。中國支持公約締約國談判制定一項新的生物安全議定書,對危險生物製劑分類,併為此類製劑出口訂立有約束力的國際標準。
- 中國支持加強《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約》與《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普遍性。
- 《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約》的協商、合作與調查機制是處理指稱使用生物武器的主要手段,締約國應予遵行。秘書長機制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和適用範圍。如多數國家同意,可通過多邊談判全面重新審議。
- 鼓勵所有締約國按照《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約》相關審議大會的要求,提交建立信任措施的有關資料。
- 擁有化學武器的國家應加速銷毀全部現有化武儲存、老化武和遺棄在別國領土上的化武。禁化武組織核查機制運轉大體正常,締約國還可通過澄清、協商、合作等機制處理、解決違約關切。如發生嚴重違約情況,締約國大會或執理會可提請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注意該問題。
- 中國反對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支持加強現有國際防擴散機制,主張在國際法框架內通過政治和外交手段解決擴散問題。任何防擴散措施都應有助於增進國際和地區的和平、安全和穩定。與許多國家一樣,我們不贊成“防擴散安全倡議”在國際法範疇外採取攔截措施。
- 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軍備競賽有助於維護全球戰略穩定,促進軍控與裁軍進程。國際社會應高度重視,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患于未然。日內瓦裁談會應儘快設立特設委員會,談判締結相關國際法律文書,或以此為目標開展工作,彌補現有外空法律機制的漏洞,切實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軍備競賽。
-《特定常規武器公約》在解決戰爭引起的人道主義關切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國一直積極參與和公約相關的各項工作。中國希望《戰爭遺留爆炸物議定書》儘早生效並得到切實履行。中國將繼續支持並參與《特定常規武器公約》政府專家組工作,希望有關工作取得進展。
- 中國支持國際社會打擊小武器非法貿易的努力,支持談判達成有關“識別和追查非法小武器”的國際文書。小武器非法貿易涉及裁軍、安全、發展和人道主義等多方面因素,應尋求全面妥善的解決辦法。各國應承擔首要責任,加強相互協調與合作,聯合國應繼續發揮主導作用。
(四)有組織犯罪
- 中國支持加強國際和地區合作,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發達國家應在提供資源方面承擔更多義務。
-中國希望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和腐敗等方面的國際公約能得到有效實施。
- 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應努力協助各國履行公約。
- 在確保聯合國現有國際公約有效實施的前提下,中國對在聯合國框架談判制定新的必要的國際公約不持異議。中國對談判制定一項關於洗錢問題的全面國際公約持開放態度。
(五)預防與調停
- 中國支持聯合國建立“預防文化”,加大對預防衝突和調停的投入,特別是完善預警、實地調查團等機制和措施。
- 會員國既要充分發揮安理會在此方面的主導作用,也要支持秘書長根據授權履行斡旋和調解職能。
(六)制裁
- 中國一貫主張謹慎使用制裁,必須以用盡和平解決的所有手段為前提。一旦安理會決定實施制裁,各國均有義務嚴格執行。
- 中國支持改進聯合國制裁機制,設立嚴格標準,加強針對性,設定明確時限,並盡可能減少制裁引發人道主義危機和對第三國的影響。各制裁委員會應定期評估制裁造成的人道主義影響。
- 國際社會應幫助發展中國家加強執行制裁的能力。
(七)使用武力
-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與在國際關係中不使用武力是《憲章》的重要原則和國際法基本準則。中國一貫主張通過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反對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
- 我們贊成既不修改《憲章》第51條,也不重新解釋第51條。《憲章》對使用武力已有明確規定,除因遭受武力攻擊而進行自衛外,使用武力必須得到安理會授權。對是否構成“緊迫威脅”,應由安理會根據《憲章》第七章並視具體情況判定,慎重處理。
- 導致發生危機的原因和各類危機的情況不盡相同。就使用武力形成一個“放之四海皆準”的規則和標準不現實,也容易引起較大爭議。是否使用武力,應由安理會視衝突實際情況逐案處理。
- 安理會是聯合國唯一可決定使用武力的機構。區域辦法或區域組織採取強制性行動,必須事先得到安理會授權。
(八)維和
- 聯合國維和行動應遵循《聯合國憲章》以及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各項基本原則,包括中立、當事方同意以及非自衛不得使用武力等。
- 中方支持加強聯合國維和行動能力,歡迎秘書長關於建立戰略儲備、成立維和民警待命安排的建議。希望秘書處根據聯大維和特別委員會的要求,對建議的諸多方面予以細化和澄清。建立新機制需要進行謹慎、週密的研究,確保其可行性、有效性,整合資源,量力而行,並充分發揮現有機制的潛力。
- 聯合國維和資源有限,應合理有效使用。聯合國可根據具體情況,對非洲區域組織開展的維和行動提供必要支持。
- 中國支持加強聯合國與區域組織的合作,以加強協調,發揮各自優勢。區域組織開展的維和行動,須符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九)建設和平
-中國支持設立建設和平委員會。委員會的職責應主要是協助制訂從衝突過渡到衝突後重建的計劃,協調國際社會努力。中國贊同秘書長關於該委員會不具有預警和監測職能、並主要發揮諮詢作用的看法。
- 委員會主要向安理會負責,有助於保證其效率和效力。中國也支持經社理事會充分參與委員會的工作。
-秘書處設立建設和平支助廳應本著精幹和有效原則。
三、法治、人權與民主
(一)“保護的責任”
- 各國負有保護本國公民的首要責任。一國內亂往往起因複雜,對判定一國政府是否有能力和意願保護其國民應慎重,不應動輒加以干預。
-在出現大規模人道危機時,緩和和制止危機是國際社會的正當關切。有關行動須嚴格遵守《憲章》的有關規定,尊重有關當事國及其所在地區組織的意見,在聯合國框架下由安理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和處置,盡可能使用和平方式。在涉及強制性行動時,更應慎重行事,逐案處理。
(二)國際刑事法院
- 中國支持建立一個獨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國際刑事法院,以懲治最嚴重的國際罪行。
- 由於《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尚存的一些不足可能影響法院公正、有效地行使職能,因此中國尚未參加,但仍希望法院能以其實際工作贏得非締約國的信心,贏得國際社會普遍接受。
- 對是否將有關局勢提交國際刑事法院,安理會應謹慎行事。
(三)國際法院
- 中國支持加強國際法院作用,改進法院的工作方法,提高法院的效率。各國自由選擇和平解決爭端方式的權利應得到尊重。
(四)人權
- 中國贊同並支持改革聯合國人權機構。改革的關鍵是扭轉將人權問題政治化的現狀,不搞雙重標準,減少和避免對抗,促進合作,將更多資源用於人權技術合作項目,加強各國人權能力建設。
- 應同等重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和公民、政治權利兩類人權,糾正只偏重一類人權的現象。
- 聯合國人權會在國際人權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人權會的作用和貢獻不能輕易否定。
- 聯合國人權機構的組成必須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則,確保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由一個小規模的“人權理事會”取代人權會,恐怕解決不了當前人權領域嚴重的“信譽赤字”,如何改進聯合國人權機構的工作,各方還需進行認真探討。
- 中國同意聯合國“機構間國家工作隊”支持各國人權建設的全球方案。“國家工作隊”應尊重會員國的主權和法律,並充分考慮到會員國在人權方面的實際需求,以加強會員國本身的人權能力建設為工作目標。“國家工作隊”的工作情況每年應形成報告,供會員國審議。
- 中國支持人權高專根據其授權在聯合國系統發揮積極作用。安理會和擬議中的建設和平委員會可根據需要邀請人權高專參加有關審議。
- 人權高專辦應獲得相應資源,以加強履行職責的能力,同時應提高經費利用效率。高專辦的組成也應更好地體現公平地域分配原則,以便爭取各國更廣泛的支持。
- 中國支持改革現行的人權公約報告和審議制度,以避免各條約機構工作的重復,切實減輕締約國負擔。應制訂公約機構的工作準則,加強公約機構與締約國的交流與對話。
(五)擬議中的“民主基金”
- 秘書長應首先對擬議中的民主基金來源、使用規則和評估方法進行説明,以便各方就此進一步進行討論。
- 中國不贊成將各國分為“民主”和“非民主”國家。
四、加強聯合國
(一)聯合國大會
- 大會是聯合國民主決策的重要機構。中國支持通過改革,提高大會的工作效率,並加強其決策能力。
- 中國贊成就振興大會通過一攬子方案,對各方提出的具體建議持開放態度。
- 中國支持適當精減大會議程,優化議事日程,每年根據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關心的問題,討論一些重大和實質性問題。那些沒有必要的議題可逐年、平衡地刪除。
- 中國重視民間社會在國際事務中發揮的建設性作用,願與各方就建立大會與民間社會的互動機制問題繼續展開深入討論。民間社會參與聯合國活動不應影響聯合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性質,不應影響聯合國的工作秩序和效率。
(二)經社理事會
- 中國歡迎和支持聯合國經社領域改革,認為改革應遵循聯大有關決議確定的方向、原則、目標與重點,應以政府為主導。
- 經社領域的工作應以執行和落實千年發展目標和其它聯合國主要會議成果為目標、以資金援助、技術轉讓、能力建設、市場開放、消除貧困等為重點,促進國際經濟、發展合作政策的連續性和協調性,全面、綜合與平衡地推進聯合國經濟、發展議程。
- 中國贊同經社理事會作為高級別發展論壇,審查國際發展合作趨勢,發揮協調作用。
- 中國支持經社理事會在規範制定和戰略決策方面發揮領導作用,制定一項全球發展議程。
- 中國支持經社理事會舉行年度部長級會議,評估實現有關商定的發展目標,特別是千年發展目標的進展情況以及發展中國家關心的其它發展問題。
- 中國支持加強經社理事會同佈雷頓森林體系、世界貿易組織和和聯合國相關發展機構間的協調。
- 中國支持經社理事會在評估饑荒、流行病和嚴重自然災害並推動集體應對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三)安理會
-安理會改革是多方面的,既包括擴大問題,也包括提高工作效率、改進工作方法等重要問題。安理會改革應遵循以下原則:
-提高安理會的權威和效率,增強其應對全球性威脅和挑戰的能力。
-優先增加發展中國家代表性。發展中國家已佔聯合國會員國總數的2/3以上,但在安理會的代表性嚴重不足。這個狀況必須糾正。
-應讓更多國家,特別是中小國家有更多的機會輪流進入安理會,參與其決策。
-堅持地域平衡原則,並兼顧不同文化和文明的代表性。
-涉及各地區的改革方案應首先在有關地區組內達成一致。中方認為,一些國家倡導的地區輪任原則值得重視和考慮。
--堅持協商一致,這是《憲章》的重要精神,目的是兼顧各方,特別是中小國家利益,只有經過協商一致做出的決定才能贏得最廣泛的信任和支持。中方反對人為設時限,反對強行表決尚有重大分歧的方案。
(四)秘書處改革
-中國支持秘書長通過改進管理建立一個精幹高效的秘書處的努力。
-中國贊成聯合國實行更加簡便易行的規劃和預算制度,及時審查大會授權的各項方案和活動,以確定這些活動的相關性並獲得足夠的資源保障。
- 秘書處人員招聘應切實執行《憲章》規定,充分考慮公平地域分配原則,照顧性別平等。
-中國希望秘書處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公信度,提高效率,加強問責制。
(五)軍參團
- 中國對取消軍參團的建議有嚴重保留。認為改革不是簡單地取消,應通過協商,賦予軍參團在維和及安全等方面新的職能。
責編:柳博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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