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企業大陸跨海峽追賠案在台灣結束三審
央視國際 (2005年06月03日 10:59)
法制日報消息:
台灣法院首次認可大陸法院裁決
記者余東明 5月19日,浙江紡織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訴台灣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債權一案,台灣最高法院判決駁回長榮公司的再抗告,最終裁定了上海海事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此案的判決在台灣有效。至此,這起大陸企業跨海峽追付鉅額賠償案在臺取得了階段性的進展,進入實際執行債權階段。據悉,此案是台灣法院根據《兩岸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認可大陸法院裁決執行債權成功的首例案件,也是第一個在台灣走完三審程序的案子。
2000年四季度,浙紡公司委託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運輸21票提單項下價值260多萬美元的服裝至伊拉克,此後浙紡公司一直沒有收到貨款,經過查詢,浙紡公司發現,立榮公司將貨物運到伊拉克後,沒有憑正本提單就將貨物交給了他人。為此,浙紡公司一紙訴狀將立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260萬美元和636萬元人民幣。
2002年12月,上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立榮公司賠償浙紡公司260萬美元和311萬人民幣及相應的利息損失。立榮公司遂向上海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前夕,立榮公司與長榮國際儲運公司合併,長榮公司成為續存公司。浙紡公司副總裁周建雄告訴記者,原本他們打算在法院進入執行程序後,可以直接扣留立榮公司在大陸的船隻進行執行。沒想到立榮公司登出了,它把債權債務轉給了長榮公司,將大陸的運輸業務轉給了另一家公司。
2003年9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該案進入執行程序。然而正如周建雄所介紹的,一方面,法院發現長榮公司在大陸無財産可供執行;另一方面,執行文書又無法成功送達到台灣,法院兩次郵寄都被退回。執行陷入僵局。
這起跨海峽鉅額追賠案在諮詢了浙江省台灣事務辦公室後峰迴路轉。浙臺辦的馬禮華告訴記者,1992年7月,台灣地區曾出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該條例第74條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這條規定顯然給此案的執行找到了突破口,雖然此前,沒有同類案件進入過司法實踐,但畢竟得嘗試一下。
此後,該案的追賠程序正式在台灣啟動。2004年8月,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對大陸法院的判決予以認可。長榮公司遂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被駁回;此後,長榮公司又向台灣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今年5月19日,該院駁回了長榮公司的再抗告。至此,這起大陸公司跨海峽鉅額追賠案進入實際執行階段。
浙紡公司周建雄表示,此案從起訴開始,雖然歷經長達三年半的時間,但畢竟讓人們看到了成功的曙光。他們對台灣地區法院能尊重法律、維護大陸商人合法利益的裁定表示讚賞。
記者了解到,此前大陸法院曾對台灣法院的判決做過裁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出臺,浙江省台州中級人民法院首次裁定認可了台灣南投地方法院關於台灣人褚春裁對天臺侄兒褚金綢收養關係的裁定。1998年,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還裁定認可了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關於高雄人許玲雯訴台灣長泰莊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有償借款糾紛一案的判決,並進行了強制執行。
有資料顯示,自1998年至今年3月,兩岸間接貿易總額累計超過4200億美元,2003年兩岸貿易額突破500億美元,而去年這一數字突破700億美元。
浙臺辦馬禮華告訴記者,近幾年來,兩岸經貿活動日趨頻繁,大陸法院和台灣法院類似的司法程序合作使依法保障兩岸公民、法人、企業的合法權益成為可能,從而降低了兩岸間貿易的風險成本,對推動兩岸經貿發展和民間交流有著積極的作用。
責編:陳卓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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