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頻道 > 中國新聞 > 正文

學者:恪守三個政治文件 維護中日關係大局  

央視國際 (2005年05月31日 10:51)

  經濟日報消息:今年4月23日胡錦濤主席在印尼會見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時,就中日關係發展提出了5點主張。其中第一點強調,“要嚴格遵守《中日聯合聲明》、《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和《中日聯合宣言》三個政治文件,以實際行動致力於發展面向21世紀的中日友好合作關係。”中日三個政治文件闡述了中日兩國發展友好合作關係的基本準則,構成中日關係的政治基礎,其中最重要的是日本對侵華戰爭表示反省和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中日三個政治文件來之不易,深入了解其形成過程和精神實質,對全面正確認識中日關係和中國的對日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一、《中日聯合聲明》的簽署與基本精神

  新中國成立23年後,中日才實現了邦交正常化。這主要是由於二戰後日本被美國單獨佔領,日本政府追隨美國,與台灣當局締結“和約”。中日邦交正常化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日本政府對過去的戰爭作出深刻反省,與台灣當局斷交廢約。經中日雙方求同存異,共同努力,兩國總理和外長終於在1972年9月29日簽署併發表了《中日聯合聲明》,一舉實現了中日邦交正常化。聯合聲明主要解決了以下問題:

  關於歷史問題,田中角榮首相在致辭中表示,過去“我國給中國國民添了很大的麻煩,我對此表示深切的反省之意”。對此,周恩來總理嚴正指出,這種輕描淡寫的表述是中方不能接受的。最後,日本外相大平正芳提出在聯合聲明中寫入:“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國過去由於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的重大損害的責任,表示深刻的反省。”

  關於廢除“日臺條約”問題,聲明前言中寫明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方提出的“復交三原則”的立場上,謀求實現日中邦交正常化。所謂“復交三原則”是指日本政府必須承認: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惟一合法政府;第二,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三,日臺條約是非法無效的,應予廢除。

  關於“戰爭狀態結束”問題,日方一度提出雙方戰爭狀態在日臺締結“和約”時已告結束,只需重新確認即可。中方則認為,中日“戰爭狀態結束”自聯合聲明發表之日起才結束。最後,周總理提出在正文第一條中使用“不正常狀態宣告結束”的表述,同時在前言中保留“戰爭狀態的結束,中日邦交的正常化”的句子。這樣雙方便達成一致。

  關於台灣歸屬問題,雙方同意單獨寫入第三條,即中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大平外相在記者招待會上明確表示,“開羅宣言規定,台灣歸還中國,而日本接受了承繼上述宣言的波茨坦公告,其中有第八條,‘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鋻於這一原委,日本政府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的立場是理所當然的。”

  關於賠償問題,當時日方有人稱,蔣介石曾宣佈放棄要求賠償的權利,故問題業已解決。周總理對此予以駁斥説,蔣介石是在逃到台灣後表示放棄賠償要求的,而遭受戰爭損失的是大陸。他不能慷他人之慨。日方退縮並對中方放棄賠償要求表示“深為感動”,但在起草聯合聲明草案過程中卻提出以下修正意見:中國政府宣佈“不對日本國提出與兩國間戰爭相關的任何賠償要求”。中方未允,最後在聲明第五條中按中方意見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佈: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

  今天,日本有良知的律師自發組織起來,為中國的日軍遺棄化武受害者伸張正義,要求日本政府道歉、賠償。他們的舉動令人敬佩,得到中國人民的支持。因為日軍在華遺棄化武造成的死傷事件,是與日本侵華戰爭歷史直接相關的現實問題,不包括在中國政府對日放棄戰爭賠償要求的範疇之內。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日本政府能認識到這一點並主動就此類事件向中方受害者道歉和賠償,就有可能把壞事變成好事,促進兩國關係的發展。

  關於反霸權問題,中日雙方同意在聯合聲明第七條中寫入:“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針對第三國的。兩國任何一方都不應在亞太地區謀求霸權,都反對任何其他國家或國家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  

  二、《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締結與重要意義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歷經6年談判才得以締結,締約談判在三木武夫內閣時期還曾一度中斷。

  1978年7月雙方恢復談判後,福田赳夫內閣在得到美國卡特政府的首肯後,最終決定與中方締約。日本外相園田直為此作出積極努力並親自訪華。1978年8月12日締結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由兩國外長簽署。條約經過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日本眾參兩院的審議批准,對兩國政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該條約前言確認了中日聯合聲明“是兩國間和平友好關係的基礎,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以遵守”,從而使《中日聯合聲明》與《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形成一個整體,為鞏固和發展中日關係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礎。

  條約第一條基本照用了聯合聲明第六條的內容,其中包括兩項:“一、締約雙方應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各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係。二、根據上述各項原則和聯合國憲章的原則,締約雙方確認,在相互關係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

  條約第二條規定:“任何一方都不應在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或其他任何地區謀求霸權,並反對任何其他國家或國家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同時,為照顧日方立場,單獨在第四條中註明,“本條約不影響締約各方同第三國關係的立場”。

  條約第三條表示,雙方將“本著睦鄰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內政的原則,為進一步發展兩國之間的經濟關係和文化關係,促進兩國人民的往來而努力”。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締結後,伴隨著中國的改革開放,中日關係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領域都取得了可喜的進展。同時也要看到,近年來中日政治關係冷淡的根本原因在於日方的一些舉動明顯有違條約精神。例如,日本開始把防衛戰略的矛頭轉向中國。今年日美“2+2”會議聯合聲明中又首次把台灣問題作為日美兩國的“共同國際戰略目標”寫入其中。這不僅是對中國內政的嚴重干涉,也暴露出日美合霸亞太的戰略圖謀,勢必對中日關係的健康發展構成新的障礙。

  三、《中日聯合宣言》的發表與努力方向

  蘇聯解體後,國際格局和東亞大國關係重新調整,各大國之間都在謀求重新定位,中日關係也不例外。1998年11月26日,江澤民主席訪問日本期間中日雙方發表《關於建立致力於和平與發展的友好合作夥伴關係的聯合宣言》,為21世紀的中日關係指明了前進方向。宣言雖未經兩國領導人或外長簽署,但其指導意義和權威性並未因此而降低。

  第一,《中日聯合宣言》首次明確了中日關係的定位,即“致力於和平與發展的友好合作夥伴關係”。這一提法既符合時代主題和中日兩國的共同利益,又與《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精神相吻合。聯合宣言的新意在於,首次在中日政治文件中從全球、地區到雙邊三個層次闡明了中日兩國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的諸多共識。

  第二,日本政府首次在中日雙邊正式文件中寫明對過去侵略戰爭性質的認定。宣言中稱:“雙方認為,正視過去以及正確認識歷史,是發展中日關係的重要基礎”;日方表示,“痛感由於過去對中國的侵略給中國人民帶來巨大災難和損害的責任,對此表示深刻反省”,並由小淵首相口頭做出道歉表示。

  第三,在台灣問題上,日方在宣言中表示繼續遵守日本在中日聯合聲明中表明的立場,“重申中國只有一個。日本將繼續只同台灣維持民間和地區性往來”。

  中日邦交正常化30多年來的歷史證明,只有中日雙方共同遵守三個政治文件的各項原則,中日關係才能健康發展。今天,衡量日方是否嚴格遵守中日三個政治文件,關鍵也許不在於日本領導人説些什麼,而在於實際上做些什麼。維護中日關係大局,“行勝於言”。 (清華大學國際問題研究所 劉江永教授)

責編:陳卓  來源:

本篇文章共有 1 頁,當前為第 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