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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有了新規定 

央視國際 (2005年05月24日 23:48)

  新華社北京5月24日電(記者 李薇薇)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在24日以司法部令第94號形式發佈實施。司法部2003年11月30日發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司法部令第80號)同時廢止。

  根據修改後重新公佈的這個規定,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報名時,持內地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可以向受理報名的機構直接辦理報名手續;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高等院校或者外國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須同時提交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認證證明。已經完成學業但由於學制原因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憑所在院校出具的畢業證明書向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申請學歷認證。經學歷認證後可以向受理報名的機構申請報名,但報名時須按要求作出相關承諾。

  另外,在香港、澳門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門居民,應當在香港、澳門承辦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指定的報名點報名。在內地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門報名,也可以在內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報名,並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2005年國家司法考試對港澳居民不實行網上預報名。

責編:劉立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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