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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對發生安全事故的個體業主最高罰20萬元 

央視國際 (2005年05月19日 16:04)

  新華社石家莊5月19日電(記者 楊守勇)記者從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獲悉,近日剛剛獲得通過的《河北省安全生産條例》規定,由於安全生産投入不足導致安全生産事故,如沒有構成犯罪的,個體經營者最高可罰款20萬元。

  據介紹,近年來,河北省安全生産經營單位管理基礎工作極為薄弱,安全生産投入欠賬極大,特別是為數眾多的非公有制企業,只顧賺錢不捨得安全投入,導致安全生産事故屢屢發生。因此,新制定的條例結合河北省的實際情況提出,生産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必須保證安全生産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並對安全生産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如投入不足致使生産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沒有改正的,將責令生産經營單位停産停業整頓。

  《河北省安全生産條例》規定,由於安全生産投入不足導致發生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並對其所在單位給予罰款。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以下標準罰款:發生重傷、急性工業中毒,但未造成人員死亡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發生1至2人死亡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發生3至9人死亡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發生10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處20萬元罰款。

  新的條例同時説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安全生産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沒有採取暴力、威脅方法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完)

責編:逯娜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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