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11種嚴重失職失誤 領導幹部需引咎辭職
央視國際 (2005年05月18日 12:19)
新華社石家莊5月18日電(記者 楊守勇) 記者從河北省委了解到,近日正式出臺的《河北省黨政領導幹部引咎辭職實施辦法(試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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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的新辦法詳細規定了11種情形,如具有其中之一條且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領導幹部就應引咎辭職。這些情況主要包括:因工作失職,引發各種嚴重群體性事件,或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應對不力,造成人員死傷、較大經濟損失等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在經濟建設項目立項、設計、施工、投産等工作中,決策嚴重失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在處置國有資産中,違規操作造成大量國有資産流失的;在抗災救災、防治疫情等方面瞞報、謊報、漏報,或未依法採取措施,使本可以避免或者減少的損失未能避免或者減少的;安全生産工作嚴重失職,導致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的;在市場監管、環境監管、社會管理等工作中,導致發生重特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領導幹部須引咎辭職。
辦法同時規定,領導幹部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力,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造成用人嚴重失察、失誤,影響惡劣,負主要領導責任的;疏于管理監督,致使班子成員或者下屬中連續或者多次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對配偶子女等身邊人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的;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力,領導班子嚴重不團結,使工作受嚴重影響的;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工作存在嚴重失誤、失職、不宜再擔任現職的;或有其他應當引咎辭職情形的,領導幹部均應引咎辭職。
辦法提出,引咎辭職需按本人書面申請、黨委(組)集體研究決定、按規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等程序實施,有的尚需經濟責任審計。對那些應當引咎辭職而不提出辭職申請的,黨委(黨組)應當勸其辭職,勸而不辭的,應當責令其引咎辭職。同時,對具有引咎辭職情形同時又構成違紀的,按規定給予黨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責編: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