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為醫師外出會診定規矩
央視國際 (2005年05月16日 22:47)
新華社北京5月16日電(記者周婷玉)衛生部16日發佈《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規範醫療機構之間醫師會診行為,方便群眾就醫,保護患者、醫師和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規定中指出,醫師外出會診是指醫師經所在醫療機構批准,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範圍內的診療活動。
規定明確了邀請醫師會診和派出醫師會診的程序。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根據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時,經治科室應當向患者説明會診、費用等情況,徵得患者同意後,報本單位醫務管理部門批准;當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徵得其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同意。邀請會診的醫療機構擬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時,需向會診醫療機構發出書面會診邀請函。
規定中強調,當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者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本單位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不能為會診提供必要的醫療安全保障的,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範圍的以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等,醫療機構不得提出會診邀請。
同時規定也強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得派出醫師外出會診: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者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範圍的;邀請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醫療救治條件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責編:陳卓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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