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原創]《公務員法》留下的遺憾
央視國際 (2005年04月30日 15:43)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十屆人大常委會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公務員法》,並以第三十五號主席令的形式正式公佈,該法定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據説該《公務員法》是吸收了十幾年來幹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一些新經驗,在原有的《公務員暫行條例》的基礎上制定的,其主要變化有四點:1,調整了公務員的範圍;2,確立了競爭上崗、公開選拔、任職試用以及領導引咎辭職等;3,完善了公務員的分類管理;4,建立了職位聘用制。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與時俱進的發展需要,這四點變化只能是時代的需要,而並不能説明是執政黨執政能力提高的顯著表現。
沒有最好,只有更好,不論是什麼樣的社會制度,也不論是什麼樣的公務員管理辦法,都是這樣。但是,在一個傾其全力與國際接軌的改革中國,最起碼應該承認“公務員財産申報制度”是當今各國反腐促廉的更好辦法吧?但遺憾的是,全社會多年來寄予厚望的“公務員財産申報制度”卻沒有成為《公務員法》的核心亮點。
時不待我,我不待時。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中國的經濟奇跡並未掩蓋全球最腐敗的國情,雖然中國政府不斷加大力度打擊公務員隊伍中的腐敗犯罪,但難盡人意的反腐促廉卻是不爭的事實,甚至被國人認為“對腐敗氾濫已經習以為常”,更有甚者幽默道“腐敗是社會發展的動力”,並且對反腐設置的“財産來源不明罪”也非議多多,認為“財産來源不明罪”是腐敗分子的“擋箭牌”、“救命稻草”和“避風港”。因此,幾年來,社會各界包括不少的法律專家和人大代表,一次次提出建議把“公務員財産申報制度”納入新的《公務員法》,這種訴求正是時不待我的時代需要。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滯後是公認的事實,在與國際接軌的日日夜夜裏,中國的既得利益者卻時時刻刻以“中國國情”為由,想方設法阻擋只有更好的“公務員財産申報制度”納入新的《公務員法》,明白人都知道,正是由於人口多公務員多的“中國國情”,才更需要把“公務員財産申報制度”納入新的《公務員法》,而且,還要以我不待時的超前思維制定更加嚴格的“公務員財産申報制度”,才能夠配合其他法律法規儘快建立一支廉潔從政的公務員隊伍,才能夠實現把腐敗犯罪遏制在最低限度的目標。
對於該《公務員法》沒有把“公務員財産申報制度”納入其中的理由,據説是因為“隱私權”難以界定的原因。不過,筆者卻認為這是無理的理由,首先,公務員是完全用財政供養的行政者,理論上是由全體公民授權行政的,理所當然公務員的財産必須受到全社會的監督,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公務員的財産是沒有“隱私權”的,這與建立“透明政府”的目標是一致的,與政務公開、財務公開並不矛盾,何來“隱私權”可講呢?其次,中國執政黨的管理方式是全世界最細緻的,城市的下到街道社區,農村的下到鄉鎮社隊,無處不在的基層管理機構公務員無處不在,包括公務員自己在內的所有民眾,一舉一動都在可視的範圍之內,還有多少“隱私權”可言呢?若要保護公務員的“隱私權”,豈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由此可見,中國人的“隱私權”本身就少得可憐,更何況公務員的特殊地位決定了公務員的財産是沒有“隱私權”的。第三,我們必須承認,由於中國特殊的政治體制,從頭到腳、從上到下的縱向式的自娛自樂的監督體制,本身就是無法突破自身利益而孳生腐敗的根本原因,如果面對全社會的《公務員法》缺失了“公務員財産申報制度”的規制,全社會就失去了對公務員橫向式監督的依據,更重要的是“公務員財産申報制度”的規制敢不敢寫進《公務員法》,是檢驗執政黨的執政能力是實質提高還是口號提高的標尺,可想而知,眼下通過的《公務員法》究竟是為誰而定?這難道不值得全社會深思嗎??
不管怎麼説,全社會多年來寄予厚望的“公務員財産申報制度”沒有成為《公務員法》的核心亮點的確是一個遺憾,甚至是一種錯誤,而新的《公務員法》不論是作秀還是作態,對於公務員隊伍的建設總算是前進了一步。一句話,中國的反腐促廉任重道遠!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任重道遠!!(作者:文中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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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雅虹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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