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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新特首只完成剩餘任期 

央視國際 (2005年04月25日 20:39)

  新華社北京4月25日電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5日分組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議案》和委員長會議提出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草案)》。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對議案和解釋草案進行了認真、深入和熱烈的討論。

  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由於香港社會對行政長官缺位後補選的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存在較大分歧意見,為了保證“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的正確實施,確保新的行政長官的順利産生,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和香港同胞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是完全合法和必要的,也是十分及時的。

  常委會組成人員贊成解釋草案的內容,認為解釋草案明確補選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為剩餘任期,有充分的法理依據,符合基本法有關行政長官選舉制度的設計,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也符合世界各國的通例。許多委員説,根據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由任期五年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的。基本法規定選舉委員會任期五年,當然只能選舉産生任期五年的行政長官,在行政長官五年任期內因故辭職導致缺位的情況下,由該選舉委員會選出的新的行政長官,其任期理當是原來的行政長官沒有任滿的剩餘任期。而且,去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專門作出決定,2007年第三任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在不實行普選的前提下,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這表明第三任行政長官只能在2007年選舉産生。因此,現在行政長官缺位後補選的新的行政長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長官沒有任滿的剩餘任期,不能跨過2007年。

  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這次解釋草案的提出,體現出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委員長會議提出解釋草案後,依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徵詢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並派專人到深圳聽取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包括法律界在內的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見。

  常委會組成人員一致認為,香港回歸以來,中央堅定不移地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依照香港基本法辦事,全力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中央對香港工作的一切出發點,都是為了香港好,始終以香港同胞的福祉為依歸。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補選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對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有利於香港特區依法如期選出新的行政長官,有利於香港的繁榮穩定。

  一些常委委員表示,為了保證香港基本法的貫徹落實,需要進一步加強對香港基本法的研究和宣傳普及工作,使廣大公眾正確理解基本法、遵守基本法,保證基本法的正確實施。

責編:張麗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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