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草案“二審”凸顯五大亮點
央視國際 (2005年04月24日 22:13)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 公務員這一概念該如何定義?公務員要不要絕對服從上級?公務員的工資水平要不要不與企業挂鉤?公務員職位如何做出分類?公務員退休年齡能否有所變化?……就這些公務員乃至全社會最為關心的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光寶24日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作公務員法草案審議結果報告時,一一作了解答。
經過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再次審議、修改,我國首部關於公務員管理、與數百萬公務員息息相關的法律有望交付表決,正式浮出水面。
公務員的範圍更加明確
原來的公務員法草案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管理國家事務和履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胡光寶表示,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關於公務員的定義與所需要調整的一些公務員的性質和職責不對應,建議規定得更準確一些。關於公務員定義的表述應當符合所要規範的公務員範圍。
據此,再次審議的公務員法草案將相應條款修改為:“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胡光寶説,為了使公務員法和有關組織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等相銜接,法律委員會還建議將草案中“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産生、任免、考核、監督等,法律或者有關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修改為:“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法律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産生、任免、監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務員對上級的錯誤決定可以説“不”
公務員要不要絕對服從上級?對於草案原來規定公務員不得“對抗上級決定和命令”,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過程中曾引起不同看法。
一些常委會委員、地方、專家提出,公務員服從上級命令是公務員應當遵守的紀律,但草案這一規定過於絕對,為防止執行上級違法或者錯誤的決定或者命令,而對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損失,公務員有權提出糾正意見;對於執行明顯違法或者錯誤的決定和命令,公務員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增強公務員的責任意識。
胡光寶表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過研究,贊成這一意見,建議增加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該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責。”
公務員的工資水平不與企業挂鉤
草案原來規定: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並與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基本平衡。一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提出,公務員的層級比較多,企業人員的層級比較少;企業有效益好的,也有效益差的,收入差距很大,公務員的工資與企業人員的工資很難做到基本平衡。
胡光寶説,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上述意見,建議將這一條規定中“並與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基本平衡”一句刪去。
草案原來還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職級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對此,一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提出,國家應逐步縮小不同地區公務員工資水平的差距,提高艱苦邊遠地區公務員的待遇。還有委員建議,公務員的工資實行屬地原則。
胡光寶表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人事部反復研究上述意見認為,公務員的工資制度是本法的一項重要內容,關係公務員隊伍的穩定和勤政廉政建設,各方面對現行工資制度提出的意見有一定的合理性,應當逐步加以解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由國務院在制定工資改革方案時,充分考慮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見。
公務員職位分成三大類
原公務員法草案一方面對公務員的職位分類作了規定,一方面又規定:國家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非領導職務中設置專業技術職務、行政執法職務。一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和專家指出,草案關於職位分類與設置專業技術職務和行政執法職務的規定的關係不明確,對職位分類規定得不夠清楚,建議按分類管理的原則,把主要的職位類別予以列舉規定,並按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
法律委員會經與中組部、人事部反復研究認為,職位分類是公務員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對各類公務員進行管理的必要條件。我國公務員制度已經實行十多年,目前有條件對公務員的職位類別作出相應規定。
據此,再次審議的公務員法草案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
現行退休制度不作變動
原草案規定,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時,應當退休。但草案對公務員的具體退休年齡未作規定。
對此,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地方、專家提出,退休年齡是公務員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關於如何規定退休年齡,有不同的意見。
胡光寶表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人事部反復研究認為,目前社會就業壓力很大,現行的退休制度符合現階段公務員隊伍的實際情況,建議對草案上述規定以不作修改較為穩妥。
責編:常穎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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