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審議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款解釋草案
央視國際 (2005年04月24日 18:43)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 李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24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草案)》作説明時説,根據香港基本法及其附件一的有關規定,在行政長官五年任期屆滿前出現缺位的情況下,由任期五年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的新的行政長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長官未任滿的剩餘任期。
李飛説,4月6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依據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提交了關於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作出解釋的報告。國務院研究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提交的報告,認為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關係到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正確實施,關係到香港特區的新行政長官的順利産生和此後中央人民政府對行政長官的任命,因此,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於提請解釋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認真審議了國務院的議案,認為為了保證香港基本法的正確實施,依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款進行解釋,是必要和適當的。委員長會議依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徵詢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還先後聽取了香港特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包括法律界在內的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見。
李飛在解釋草案説明中説,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條以及香港基法附件一的規定,在行政長官五年任期屆滿前出現缺位的情況下,由任期五年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的新的行政長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長官未任滿的剩餘任期。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在香港特區成立後的頭十年內,是按兩個五年任期的行政長官來安排的,即只能産生任期各五年的第一任、第二任行政長官,其任期不應超過2007年。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2004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2007年以後如有需要可以對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作出循序漸進的適當修改,如果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中對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作出修改,則那時行政長官缺位後産生的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要依屆時的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來確定。
李飛最後説,當前香港特區政府政制發展專責小組正就2007年第三任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如何修改進行廣泛的公眾諮詢。香港廣大公眾對在原有基礎上通過行政長官産生辦法的適當修改從而按照新的方式選舉第三任行政長官充滿著期待。中央政府也真誠地期望在香港各界人士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對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作出體現香港民主進程的進一步的修改。按照立法原意明確行政長官缺位後産生的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為原行政長官未完成的剩餘任期,使得在2007年香港特區可以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循序漸進地發展香港的民主,從而逐步創造條件向最終達至普選的目標邁進。這樣做完全是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辦事,是完全符合香港社會各界的利益的。
責編:常穎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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