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等聯合發出新聞采編人員從業管理規定
央視國際 (2005年03月22日 14:47)
新聞記者,由於其工作性質經常涉及重要公共利益、特別是包括組織機構和公民在內的採訪對象的切身利益而受到社會矚目。因此,對新聞記者證的核發、使用進行規範、嚴格管理也就日益迫切。新出臺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3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近日完成換發工作的新聞記者證。新聞出版總署這次換發的記者證共有兩種,深藍色(右)為全國新聞機構記者使用,紅色(左)為新華通訊社記者專用。新聞記者證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製、統一編號並核發。新聞記者證上,分別加蓋新聞出版總署印章、新聞記者證核發專用章、新聞記者證年度審核專用章和本新聞機構鋼印方為有效。新聞記者證實行年度審核制度,未經年檢的新聞記者證一律登出。新的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今後,新聞記者證將每五年統一換發一次。
時評:規範新聞采編人員行為的重要制度
新華社北京3月22日電 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近日發出《關於新聞采編人員從業管理的規定(試行)》,以加強新聞職業道德建設,規範新聞采編人員行為,維護新聞界良好形象,促進新聞事業健康發展。
規定要求,新聞采編人員要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貫徹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把握正確輿論導向,支持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為全黨全國工作大局服務。要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黨的新聞宣傳紀律,維護黨和國家利益,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要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秘密。要依法維護公民個人隱私權,依法維護報道對象的合法權益。
規定強調,新聞采編人員要堅持真實、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確保新聞事實準確。要認真核實消息來源,杜絕虛假不實報道。新聞報道在新聞媒體刊發時要實行實名制。新聞采編人員要發揚實事求是、敬業奉獻的精神,深入實際、深入生活、深入群眾,調查研究,求真務實,努力改進工作作風和文風,不斷創新報道內容、形式和手段,使新聞報道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增強新聞報道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規定提出,新聞采編人員從事新聞報道活動時,如與採訪報道對象具有親屬關係、友好關係、利益關係或直接地緣關係等,應實行回避,並不得對稿件的採集、編發、刊播進行干預或施加影響。新聞單位各級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分社社長、記者站站長等),實行任期輪崗制和任職回避制。
規定嚴肅指出,新聞采編人員要杜絕各種有償新聞行為。不得利用采編報道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接受可能影響新聞報道客觀公正的宴請和饋贈,不得向採訪報道對象或利害關係人索取財物和其他利益,不得從事與職業有關的有償仲介活動,不得經商辦企業,不得在無隸屬關係的其他新聞單位或經濟組織兼職取酬。
規定明確要求,新聞采編人員要嚴格執行新聞報道與經營活動分開的規定。不得以記者、編輯、審稿人、製片人、主持人、播音員等身份拉廣告,不得以新聞報道換取廣告,不得以變相新聞形式刊播廣告內容,不得為經營謀利操縱新聞報道。新聞采編人員不得以訂閱報刊為條件進行新聞報道,不得直接要求被採訪報道單位或個人訂閱報刊,更不得以批評曝光為由強迫被採訪報道單位或個人訂閱報刊、投放廣告或提供贊助。
規定強調,規範新聞采編人員記者證件管理和使用。公開的新聞採訪必須出示經新聞出版單位、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資格認定,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記者證件。對使用假記者證或冒充記者的人員要嚴肅查處。新聞采編人員有虛假報道、有償新聞等行為,情節嚴重的,一律吊銷記者證。凡被吊銷記者證的新聞采編人員,自吊銷之日起5年之內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中宣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要求,各級各類新聞單位要認真執行這一《規定》,對違規違紀的新聞采編人員要按有關規定和紀律嚴肅查處。要向社會公佈監督電話,方便群眾監督。
責編:常穎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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