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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調解:從“東方經驗”到“和諧手段”

央視國際 (2005年03月11日 09:37)

    專題:2005年兩會

  新華社北京3月11日電(記者胡作華、李亞彪、郭奔勝)我國司法審判領域的民事調解是一個極具中國特色的司法理念,它既體現了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又體現出我國傳統文化中互諒互讓、以和為貴的思想,被國內外司法界所認同,被稱為“東方經驗”。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下,這一“東方經驗”正成為打造和諧的重要手段。

  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當事人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就民事權利義務或訴訟權利義務問題達成協定,合情、合理、合法地解決民事爭議的訴訟活動。我國的民事調解工作基本分為訴訟調解和訴訟外調解兩個方面,這兩方面都有著優良傳統。

  回顧我國司法調解的歷史,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在建國前,陜北解放區出現了馬錫五審判方式。當時陜西隴東地區高等法院審判員馬錫五深入案發地,走村串戶,經常以調解的方式就地解決民事糾紛案件。這種審判方式簡便易行,有效地解決了人民群眾的內部糾紛,並在建國初期得到發展。

  第二階段,在民事訴訟法頒布實施前這段時間,即20世紀50年代到80年代初,曾一度出現把民事調解的方式推向極端,片面強調“調解為主”。當時民事審判工作有十六字方針:“依靠群眾,調查研究,就地辦案,調解為主”。由於片面強調調節率,使民事調解工作出現久調不決、強迫調解、欺騙調解等弊端,有的法院工作陷於被動,群眾認可程度差。

  第三階段,從民事訴訟法頒布,一直到20世紀90年代初這一段時間內,立法上針對“調解為主”的弊端,規定了“著重調解”的工作方式。由於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保障,一些暗箱操作、法官包攬訴訟等問題仍未得到有效地解決。

  第四階段,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國法院系統以公開審判為核心的審判方式改革得到了迅速發展。在審判方式改革過程中,個別地方出現了重判輕調的傾向,法官圖省事,不做調解工作,草率下判,最後造成了上訴、申訴案件增加。多數法院及時發現這一問題,在實踐中注意做到既要克服片面強調調解的弊端,又要充分發揮調解的優勢,開展了大量的有益探索。

責編:唐峰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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