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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院長:用好構建和諧社會"法律助推器"

央視國際 (2005年03月11日 09:31)

    專題:2005年兩會

  新華社北京3月11日電(記者郭奔勝、李亞彪、胡作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向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後,不少司法界代表在思考:構建和諧社會,司法審判工作該做些什麼?

  近日,新華社記者分別採訪了參加兩會的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蔡彰代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啟楣代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代表,三位代表集中談到的一個話題就是,司法調解,正在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律助推器”。

  蔡彰代表:古人強調“和為貴”,我們這個民族是不願意找官司打的

  古人強調“和為貴”,這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司法調解符合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實際上我們這個民族是不願意找官司打的。

  在法官眼裏,除了一部分重大刑事案件外,許多案件從本質上屬於人民內部的矛盾、糾紛。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就要求既解決矛盾,又使雙方不至於破裂,還能和諧共處。一些案件判決後,雙方成了仇敵,好朋友也反目。兩個企業本來有很好的經濟聯絡,因為一場糾紛最後中斷,這種情況經常出現。運用司法調解,可以把原有關係繼續維持下來,不至於矛盾加劇,關係僵化。這就是為構建和諧社會做貢獻。

  吉林省司法調解工作開展得較早,現在全省民商事案件調解率達50%以上,基層達到70%。

  我思考過,司法調解在適用範圍上,廣度還需要進一步拓寬。比如法律規定行政訴訟不允許調解,但這實際上也是人民內部矛盾,這方面進行調解也可以探索。此外,對於一些案件的執行,也可以引入執行調解的理念。對於刑事案件來説,如果屬於自訴或是家庭內部矛盾問題,或是原告徵得被告諒解,嘗試進行調解也未嘗不可。

  張啟楣代表:構建和諧社會,法院豈能只是“坐堂問案”

  説起調解,我想先講一下司法審判的目的,我們審一件案子,就是為了把誰送進監獄、送上刑場嗎?

  當然不是,這是一種破壞性的想法。上面那些都只是手段,我們的真正目的是化解社會糾紛和矛盾,維護社會的穩定、公平與和諧。能審則審,如果能調,為什麼不調呢?

  我國的調解工作有良好的傳統。建國之初,毛澤東同志就曾對諸暨楓橋派出所的調解工作批示肯定,形成了“楓橋經驗”,即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繳。民事糾紛,沒有必要全都拿到審判桌上,爭個魚死網破。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成為時代主題的今天,重新認識和推廣“楓橋經驗”有著重要意義。

  過去一段時期,人們曾對司法調解有所忽視,認為法院就是“坐堂問案”“開庭審判”,只講法律效果,可應有的審判效果卻沒有達到。個別案件一審、二審、再審,矛盾沒解決,申訴不斷。

  從浙江省法院掌握的信息看,案件有80%都在基層法院,而基層的很多案件都是民間糾紛引起的,有鄰里之間或家庭內部的糾紛,有“張三家的豬吃了李四家的莊稼”之類事情,如果調解及時,化解矛盾,反而皆大歡喜。

  浙江省高級法院要求各級法院和法官,不放過任何一個調解的機會。全省法院系統一年平均接32萬起案子,幾年來有60%的都是通過調解結案的。

   公丕祥代表:“用好司法調解 緩解‘訴訟爆炸’”

  司法調解對於構建和諧社會的最大意義就在於,可以降低老百姓的訴訟成本,防止了財力、精力和人力的大量消耗,讓群眾用最簡單、最經濟的辦法獲得司法公正。同時,法院也應該看到,調解在便民的同時,也為法官們減輕了負擔,有利於法院緩解“訴訟爆炸”的壓力。

  無論是從百姓層面,還是從法官層面,降低了訴訟成本,就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從表面上看,可能一個案件調解的時間沒有判決短,因為調解需要反復做工作,把當事人雙方由對立一步步化解,取得共識,儘管所用時間可能長,但是一般不引起上訴、再審,一個審級就可以解決問題,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反觀有的案件雖然判決得很快,可是此後一審、二審甚至多審,終審不終,成了“馬拉松官司”,效率低,弄苦了當事人,惹急了法官。

  分流審判壓力,還可以把司法調解與社會大調處機制結合起來。江蘇省去年調處解決的糾紛共有30多萬起,成功率達到97%,帶來的效果就是各類涉訴涉法的案件明顯減少。法院與社會大調處機制接軌,探索的是司法調解社會化的路徑,形成司法調解與社會大調處良性互動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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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唐峰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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