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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中央:促進我國出版體制改革的幾點建議

央視國際 (2005年03月09日 09:45)

    專題:2005年兩會

  近年來,我國的出版轉制試點工作已經取得可喜成績,但進一步推進改革還面臨不少困難和問題,為此,民進中央在全國政協十屆三次會議期間,提交了“關於促進我國出版體制改革的幾點建議”的提案。

  提案指出,確保出版轉制試點改革工作健康有序、積極穩妥地在全國範圍內推行,面臨以下困難和問題:

  一是國家尚未形成出版轉制總體方案,且缺乏統籌協調機制,勢必延誤出版改革。目前,國家層面的出版改革思路已經比較明確,出版轉制的藍圖已經繪就。但是,缺乏一個能夠指導各出版單位據以謀劃轉制的總體方案,出版業未來轉制發展的目標和各項轉制政策有待進一步細化、具體化。此外,行政主管部門難以解決與出版轉制相關的産權、財稅、社保等各個方面的問題,眾多出版單位畏難改革,徘徊觀望。

  二是國有出版資産授權經營存在操作性障礙。按照現行政策,出版社所屬國有文化資産難以獲得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的經營授權。部分試點單位無奈之下採取了由上級主管部門作為臨時出資人的辦法,這種權宜之計不僅沒有扭轉政企不分、管辦不分的行業格局,更不利於國有文化資産的保值增值和出版單位面向市場的自主發展。

  三是轉製成本分擔政策不完整。改革需要成本,出版社轉制必須解決“錢從哪來、人到哪去”的問題。但從目前的狀況看,這兩者都沒有解決:一方面,眾多出版單位均無力補繳鉅額社會保險金;另一方面,試行政策中規定的"視同繳納"也因得不到社保部門的認可,難以落實。人員安置問題如若不能解決,勢必影響老同志的切身利益,影響企業輕裝上陣、參與市場競爭。

  四是現行出版業稅收政策不盡合理。各類出版社均要按照企業標準交納所得稅,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出版單位則需上繳雙重稅費。目前所實行的出版業增值稅先徵後退,並沒有直接返還給出版社;優惠政策只延續到2008年,也不夠長期穩定。過高的稅費負擔不僅削弱了其自我發展能力,甚至令部分出版社因此遭遇到了生存危機。

  五是出版宏觀市場發育不良,政府職能缺位嚴重。出版市場經過多年整頓仍然不能盡如人意:發行單位“退貨沒商量、回款沒期限”;買賣書號禁而不絕;盜版行為盜版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庇護下更為猖獗、愈演愈烈,甚至發展到産業化、規模化、集團化,嚴重擠壓了出版行業的生存空間。加劇了圖書出版業的滯脹現象;市場分割、壟斷與過度競爭同時存在;出版人才無序流動,匱乏與浪費並存。而出版市場監管的法規政策缺乏力度,執法力量薄弱。所有這些,使我國出版業雪上加霜。

  六是"走出去"戰略缺乏統一規劃、政策引導和具體扶持措施,效果不理想。由於客觀上存在的語言障礙,加上我國出版物質量不高,出版單位對海外圖書市場缺乏整體研究,圖書貿易單位之間的惡性競爭,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版權貿易的輸入輸出比仍為10:1。

  出版體制改革是一項艱巨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必須站在全局的高度,在轉制總體方案下,制定具體的配套轉制政策,同時建立超越部門的協調機構和工作機制,推進出版轉制工作順利進行。

  為此,民進中央提出建議:

  第一,堅持積極穩妥、循序漸進的改革原則。以穩定為前提,保證出版體制改革"軟著陸"。出版業體制改革當務之急是由國家拿出完整的總體轉制方案和實施細則,其中應包含轉制的目的、單位、配套措施、實施階段和大致進程等內容。基於各出版社的企業化程度不同、主管部門不同,因而改制決不能固守單一模式,一刀切,更不宜人為地劃定時間表、趕進度。而應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在轉制總體方案下,擬定具體實施方案,以穩定為前提,保證出版體制改革“軟著陸”。積極進行個案推進,以點帶面,發揮試點單位的示範引導作用。同時,建立有效的橫向協調機制,組成相應的職能機構協調出版、財政、稅收、工商、社會保障等部門,統一各方認識、確保通力合作。

  第二,明確出資人,加快對出版社國有資産經營授權,重塑出版市場競爭主體。儘快設立國有文化資産管理機構,制定國有文化資産授權的相關規定,使出版單位所屬國有文化資産直接獲得經營授權,保證國有資産産生最大效益。可在國有資産管理委員會增設機構或指定已有局(室)負責,納入國有資産的統一管理範疇。同時,在行業主管部門新聞出版總署、地方新聞出版局增設或指定已有部門專門負責此項工作。對於有具體出資人的出版社(例如各高校出版社其出資人為高校),應由其出資人對出版社進行明確資産授權,國有資産管理機構亦應根據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辦法,對授權活動進行監督和指導。制定出版業的投融資政策,規定出版業的投融資範圍,支持出版企業經營部分上市,在分類指導的基礎上,鼓勵各類資本和民營資本以股份制等形式參與出版生産的各個環節;深化出版社內部運作機制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他們獲得更多的資産處置權、用人權和收益權,增強各出版單位在出版物市場上的競爭實力。應鼓勵出版社成為市場競爭主體,如鼓勵出版社在外地建立分支機構,在不單獨成立出版社的基礎上,出版社所屬的二級單位獨立成控股實體。

  第三,明確責任,建立出版業轉製成本分攤機制。國家要承擔出版業部分轉製成本,切實保障職工權益,盡力幫助出版社卸下包袱、輕裝上陣。

  第四,調整國家現有財稅政策,為出版業改革注入持久推動力。財政支持方面,為重要的出版項目、大型出版工程和公益類出版社設立專項基金,對無法參與市場競爭的古籍、民族以及學術類出版社給予必要的補貼。稅收政策方面,應以出版業特殊的文化屬性為出發點,降低稅率,或者採取“先徵後補”或“以獎代補”等稅收優惠政策,並長期堅持,以“長流水不斷線”的政策方式“放水養魚”。應將稅收優惠政策直接落實到出版單位。

  第五、強化政府監管和服務職能,全力培育良好的出版發展外部環境。

  一方面,政府要依法對出版活動和出版物市場實施監管,完善相應政策法規,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加大監管力度;加強版權保護,嚴厲打擊盜版;理順出版發行渠道,清除專業壁壘、地方保護,消除惡性競爭,打擊不正當競爭,維護市場秩序。

  另一方面,要加快制定實施出版業“走出去”發展規劃,加強對海外出版市場的調查研究,授予具備條件的出版企業出版物外貿經營權,以財政、稅收、融資、投資等經濟政策為杠桿,運用多種措施鼓勵、引導、扶持出版企業參與國際競爭,使外向型、國際化的出版産業快速發展,讓中國的文化走向全世界。

責編:柳博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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