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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萬志談建設和諧社會應重視的一些問題 

央視國際 (2005年03月07日 00:13)

    專題:2005年兩會

  CCTV.com消息(CCTV.com記者伍紅報道):《健全和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關注農民工的權益 改善農民工的生活》、《重視勞資關係 支付“和諧成本”》、《關於儘快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議案》、《關於加強對嬰幼兒用品市場監管的建議》……全國政協委員陳萬志帶著他的多項提案,接受了記者的專訪,在各項調研結果的基礎上,對建設和諧社會提出了許多具體的建議。

  健全和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當前,農民工養老保險已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據統計,現階段我國農民工總數在1.5億以上,80%的農村家庭有人在外面打工。

  目前,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已在全國推行,實踐中,暴露出諸多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企業依法組織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為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強制力度不夠;二是養老保險基金區域統籌與農民工跨省區流動存在尖銳矛盾,農民工調換務工地區及工作單位後很難轉移、保持養老保險關係,即使參保,老時也難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三是一些地區養老保險費徵收基數和農民工實際收入脫節,多數農民工難以承受。

  基於以上事實,陳委員提出如下建議:

  1、企業按等級繳費建立社會統籌賬戶,採用現收現付方式支付給老年農民工。

  各地方立法機關依據當地企業的經濟狀況制定一定時期內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根據企業規模和招收農民工的數量將企業所要交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金總額分為若干級別,強制企業對照級別標準按季度及時繳費,以稅前繳納為優惠。

  2、儘快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建立方便合理的社會養老保險跨省區轉移機制。

  建議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統一管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後,應建立便於跨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機制,農民工不論轉移到什麼地方,都可以憑卡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憑卡領取養老保險金。

  3、逐步推進將社會養老保險費改為社會養老保險稅。

  主要理由有三點:一是能把養老保險費以法定稅賦形式固定下來,增加徵收的力度;二是為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打下基礎,社會養老保險費以國稅形式徵收,便於全國統一管理,有利於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三是能保證企業主組織廣大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按企業規模和招收農民工數量徵收養老保險稅,能促使企業主無條件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並且做到企業公平負擔,有利於公平競爭,有利於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4、打破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界線,允許農民工以個人名義在家鄉參加養老保險。

  目前一些省市允許城鎮居民以個人名義參加養老保險,農村居民卻不行。建議出臺統一的政策,允許農民工以個人名義在家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憑繳費單據在打工企業報銷企業應承擔部分。

  5、適當降低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的門檻,增加他們參與的積極性。

  一是適當降低繳費基數。二是降低繳費年限。

  6、加大實施農民工養老保險法宣傳的力度,讓千家萬戶的農民家庭和農民工認識到參加養老保險的必要性。

  關注農民工的權益 改善農民工的生活

  一、農民工社會權益保障問題堪憂。

  一是工作時間普遍較長。二是勞動報酬偏低。三是居住條件和飲食質量差。四是農民工權益受保障程度明顯偏低,近七成農民工未簽勞動合同。五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率低。六是勞動保護措施不夠。七是剋扣、拖欠工資的情況依然存在。八是僱主或企業強迫繳納押金、保證金和扣留身份證件的情況仍然存在。

  二、醫療衛生狀況差,子女受教育難。

  被調查的農民工中,84%的生病後不會去正規醫院就醫。有48.3%的農民工子女因家裏沒錢無法上學。

  三、農民工精神生活匱乏。

  有調查顯示,農民工大多靠打撲克、看街景、坐在床頭想家打發閒暇時間。

  所有這些問題,反映了現行農民工體制的種種弊端:一是在政治上,農民工幹了工人的活,但沒有得到工人的身份;二是在經濟上,農民工和正式工人同工不能同酬,同工不能同時,同工不能同權;三是在社會方面,農民工因為沒有城鎮居民的戶籍,始終是城市的邊緣群體。

  建議:

  (一)要加強對《勞動法》的宣傳及執法力度。

  (二)要儘快制定適用於農民工權益保障的專項條例、地方性法規和行業性、區域性勞動標準,清除農民工維權障礙。

  (三)要重視農民工的精神文化需求。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加大力度,真正建立政府、用工單位、服務社區共同關注農民工的機制。

  (四)建設城市低收入者社區,作為農民工向城市移民的第一個落腳點。

  重視勞資關係 支付“和諧成本”

  一、問題及原因

  (一)勞資糾紛“升級”。

  1、主要表現:(1)數量普遍上升,(2)矛盾日趨激烈。

  2、主要原因:(1)勞資雙方供求關係是供大於求,勞方處於弱勢;(2)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可操作性差;(3)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指標,偏袒支持企業老闆。工會未能發揮作用。

  (二)“二次分配”不公

  1、主要表現:(1)目前的社會保障制度等公共財政分配框架基本上將外來工擋在門外;(2)大量外來工未能享受當地職工所享有的住房優惠政策;(3)大量外來工子女未能與當地職工子女享受同樣的入學條件。

  2、負面效應:大量外來工生活艱難,缺乏安全感,對社會不滿情緒不斷累加。由於政府職能部門在維護外來工權益上的不到位,沿海一些地方出現一些不被政府部門掌握的“農民工維權機構”。缺乏必要生活保障、心理失衡等多方原因導致不少外來工走上犯罪道路。

  3、“二次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地方政府和社會各方對外來工重視不夠;在社會財富的二次分配中,許多城鎮政府未將外來工群體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範圍;一些用工單位未能承擔起應當支付的保險等費用;外來工的權益缺乏必要的、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對策與建議

  (一) 對策

  切實把協調勞資關係,保障職工(尤其是非公經濟職工、外來工、農民工)權益作為體現以人為本的重要理念的民心工程來抓,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重大任務來抓。

  (二) 建議

  1、國家和地方迅速加強非公經濟勞資關係、外來工和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立法研究和政策研究,儘快建立和完善相關法規、政策。

  2、各級政府把外來工、農民工的需要納入城市公共服務的範圍,並腳踏實地多方位分步實施。

  3、加強組織管理。

  4、強化輿論宣傳。

  5、積極穩妥地發展各類社會民間組織,形成在黨領導下的協商對話制度。

  儘快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目前開展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遇到了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一)國家對農村醫療服務的網點建設投入不足。(二)由於經濟條件的限制和歷史上合作醫療幾起幾落的影響,一些青壯年農民認為自己參加合作醫療是為他人做貢獻,因而持觀望態度。(三)中央對西部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貼部分較低,難以真正解決農民治療大病重病的問題。(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制不健全。一是動員農民參加合作醫療成本很高。二是一些縣(市)沒有嚴格執行“錢帳分離”的基本管理要求。三是對定點合作醫療機構監管力度不夠。四是審批報銷手續、程序複雜。

  建議:(一)國家立法,規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依法有序地推進這項工作。(二)國家增撥專項經費,加大醫療設備配備力度。同時積極探索民間籌資手段。(三)國家制定規劃,加強農村醫務工作者的業務培訓。(四)中央財政對西部地區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基層政府加大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五)對西部地區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適當提高中央補貼的標準。(六)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農村居民參與積極性。(七)建立嚴格的基金管理和監督機構,增加透明度。(八)建立信息網絡,實行信息化管理,減少人為因素,讓農民放心。(九)縮短報銷週期,簡化報帳方式。

  加強對嬰幼兒用品市場的監管

  “劣質奶粉事件“之後,儘管有關部門加大監管力度,目前嬰幼兒用品市場總體狀況仍令人憂慮,其中主要是嬰幼兒用品的安全問題和“暴利”問題。

  建議:

  一、政府主導,政府負責,從源頭抓起。

  (一)儘快制定相應的行業標準和實施細則。

  (二)加大監管力度,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三)推進市場改革,創造公平競爭環境。

  (四)加大對生産企業的科技投入和管理力度。

  (五)建立健全政府的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六)制定和實施獎勵和保護舉報有功人員的政策。

  二、加強生産和經營責任人的監督和管理

  (一)提高市場準入門檻,提高生産許可證頒發的條件,對企業實行嚴格審核。

  (二)健全完善行業協會的自律規則,充分發揮其作用。

  三、充分發揮媒體的社會觀察、輿論引導及監督作用

  附:陳萬志簡介

  陳萬志,男,漢族,1944年12月生,四川省瀘縣人。1993年12月入盟。1982年3月在重慶大學獲碩士學位。現任重慶市環保局副局長,教授,全國政協委員,重慶市政協常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民盟中央常委、重慶市委主委,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理事。

  1963年9月至1968年7月在合肥工業大學學習。1968年7月至1979年9月在重慶發動機廠工作。1979年9月至1982年3月在重慶大學獲碩士學位。1982年3月在重慶大學任教,歷任副教授、教授、系主任、資源與環境學院副院長等職。2000年11月至今在重慶市環保局任副局長。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政協第一、二屆常委,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民盟重慶市委第一屆副主委、第二屆主委,民盟第八屆中央委員、第九屆中央常委。

  出版專、譯著5部,發表論文60余篇,獲部省級科技進步獎4項,三等獎12項,1991年被四川省教委評為"作出突出貢獻的中國碩士學位"獲得者。1993年獲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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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曉星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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