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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平: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

央視國際 (2005年03月06日 15:52)

    專題:2005年兩會

  新華社北京3月6日電(記者裴闖)正處於社會轉型期的中國,如何圓滿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保證司法公平成為民眾關注的熱點。正在北京參加全國政協十屆三次會議的多位政協委員認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應是和諧社會最重要的特徵,司法機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應該更好地發揮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迅猛發展,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如城鄉差距過大等影響社會和諧的因素。全國政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羅豪才分析説,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必然會觸動原有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利益格局,引起既有利益格局的重新分化組合。在利益不斷分化重組的過程中,多元化的利益主體之間難免産生相互衝突的利益訴求,利益失衡的矛盾往往會更加突出。

  委員們認為,中國黨和政府提出構建和諧社會的藍圖正逢其時,但是,藍圖要變成現實需要的是全方位的努力。“和諧社會並不是沒有矛盾的社會,而是有了矛盾時能夠通過正常合法的渠道解決,不至於演化成激烈的對抗和大規模的衝突。”全國政協委員、社會學家鄧偉志説。

  在現代社會,法治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司法裁判是解決問題、避免衝突的最後途徑。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萬鄂湘指出,司法機關起著定紛止爭、穩定社會分配結果和交易秩序的作用。近幾年來,中國通過司法機關解決的矛盾糾紛平均每年達600多萬件,這些矛盾和糾紛的司法解決為穩定社會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萬鄂湘認為,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方面,中國司法機關的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主要原因包括:司法隊伍存在整體素質不高,編制不足,裁判不公等問題;審判機關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受到干擾;終審裁判結果的權威性受到挑戰,等等。

  萬鄂湘提出,應該高度重視司法機關在解決社會矛盾中的作用,保證司法機關的中立地位,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同時尊重司法權威,確保司法公正,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有利的司法環境。

責編:陶柯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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