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原創]勞教制度重大變革凸顯和諧意義
央視國際 (2005年03月03日 12:49)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勞教制度在我國已運行近50年,老百姓對此並不陌生,習慣稱勞教人員為“二勞改”。今年年內,這一稱呼可能會被一個新名字所取代───“違法行為矯治對象”。記者從全國人大常委會獲悉,“違法行為矯治法”已經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05年立法計劃,我國勞教制度正面臨重大變革。 (3月2日 國際在線)
“勞動教養制度”是中國獨有的制度。按照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發佈的《關於各省市應立即籌辦勞動教養機構的指示》,所謂“勞動教養”,就是勞動、教育和培養,首先是“勞動”,即強制勞動,組織他們“勞動生産,替國家做工,自食其力”;其次是“教育”,即教育改造,對“他們進行政治、思想改造工作”;再次是“培養”,使他們“逐漸成為國家的真正有用的人”。1957年,《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公佈,勞動教養正式成為經中國最高立法機關批准實施的一項法律制度。
無疑,“勞動教養制度”對於處理輕微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變革,沿用帶有深刻歷史烙印的某些勞教規定,已顯得不合時宜。一是跟刑法不能對接,同國家現有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發生明顯衝突;二是處罰時間一年、二年、三年不定,公安機關隨意性太大,缺乏監督,很多人寧願被判刑也不願被勞教;三是缺乏嚴格的程序規則,同現代社會公正、公平的司法理念格格不入。尤其是按照“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處理的“違法犯罪人員”、“家居農村而流竄到城市、鐵路沿線和大型廠礦作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人等相繼被納入勞動教養的對象範疇,加劇了勞動教養對象擴大化的趨勢,不利於社會的和諧發展。社會質疑和批評之聲日盛,在去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便有420名人大代表聯名提出了改革勞動教養制度的議案。可見,勞教制度改革已是時代所需、人心所向。
據悉,今年4月全國人大法工委將首次將“違法行為矯治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按照該草案規定,“勞動教養”這一稱呼將被“違法行為矯治”所取代,遍佈全國各地的勞教所今後也將改名為“違法行為矯治所”。據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長王公義透露,較之於過去的勞動教養制度,新的違法行為矯治法除了名稱的變化,從立法指導思想、違法行為矯治的決定程序到社會管理方式都對現行勞教制度有“大變”,呈現出了三大特點:
首先,決定程序更為嚴格。目前,我國勞動教養的審批權由公安機關一家掌握,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勞教期限長達1至3年,必要時還可延長1年。其嚴厲程度高於管制、拘役、緩刑等刑罰措施。違法行為矯治法增加了被勞教人員的申辯權。被公安機關決定勞教的人員對決定不服可以申辯還可以到法院申訴,由法院來裁決是否應該勞教。同時,該法規定當事人本人可以申辯,也可以請律師來辯護,還可以申請聽證。這樣決定的程序準司法化了。
其次,矯治期限縮短。矯治時間由半年到1年半,最長不超過1年半。而過去的勞教時間最長可達到4年。
第三,管理方式發生變化。按照該法草案,管理違法行為矯治的場所,實行半開放和開放式兩種。半開放,是指在勞教所內部開放的,對外不開放。矯治對象在場所內可以自由活動。開放式的就是矯治對象週末可以回家,平時可以請假回家。
“違法行為矯治法”草案的即將提請審議和通過,顯然是以人為本、保障人權的現代法治精神的發展,它必將為構建和諧社會增添新的內涵。(作者:寶慶邵陽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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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雅虹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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