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原創]立法不是萬能的“筐”
央視國際 (2005年03月03日 11:53)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據2月25日人民網報道,浙江飯店業協會與金光紙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PP集團)的了結了一樁保護環境公益維權官司。隨著APP集團的撤訴,眼看要燃起的一場環保大戰卻突然熄火了。從APP集團是否存在圈地毀林到對浙江飯店業協會提起的侵犯名譽權的訴訟,説存在兩場紛爭:一場是APP集團是否圈地毀林;一場是APP集團對浙江飯店業協會提起的侵犯名譽權的訴訟。正如有媒體所言:APP集團的撤訴宣告了浙江飯店業協會的勝利。
官司雖然贏了,但不少人士由此提出:誰來保護公益環保維權者的權益?該不該立一個保護公益環保維權的法律?
經常看新聞、讀言論和寫時評的筆者耳朵裏已經灌滿了要求為某種現象、行為、問題等“立法”的字眼。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制建設的進程越來越快,以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共審議了32件法律、有關法律問題決定和法律解釋的草案,並通過了22件,標誌中國的立法工作平穩駛入“快車道”。
誠然,仍然有不少固有的傳統社會問題和新生問題迫切需要制定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法律來進行規範和約束,以調整不斷發展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矛盾。特別在維護市場秩序,規範市場行為方面充分體現了我國人大立法提高立法效率、保障法制統一的總體原則。
但是,立法不是一個萬能的“筐”,遇到什麼問題就往裏面裝,動輒就把發展中的問題歸結為立法的滯後,或一甩手推向“市場經濟”。其實,不是所有問題都要靠立法來解決的,法律執行部門和協調部門也不能一股腦地把什麼問題都往人大立法機構推,對於某些辦事憑慣性思維,一味抱住法律本本不放的工作人員,這似乎已經成了一種最安全最有説服力的託詞。
在某些領域法律的滯後是固然的,但不能以此為由毫無作為,坐等人大立法後再辦事,那樣的話,客觀上會造成許多問題解決懸而未決,群眾也會因此牢騷滿腹。就上述案例而言,筆者認為沒有必要再為保護公益環保維權專門立一個法,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其相關法律對此都做了相應的規範和調整。何況對類似社會矛盾相關部門完全有權進行處理,如矛盾各方仍不滿意,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政府部門不僅僅是執法,而且還有協調和化解各種複雜社會的職能,特別是一些基層部門應多為上級政府分憂,在處理疑難棘手問題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關鍵在於主動;在於執行;在於落實;在於督查;在於考核;在於設身處地;在於動真碰硬。
今年的兩會已經召開,眾多國計民生的大問題將被帶到大會上來討論,其中許多建設性的建議和意見將被按照法律程序轉化為體現國家意志的法律。我們期盼更多的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在人大通過並付諸實施,更應集思廣益,積極主動,扎紮實實地做好自己職責範圍內的每一件事關穩定和發展的小事,為構建和諧社會而盡責盡力。(作者:潤無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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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雅虹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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