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 加強政府的自身建設
央視國際 (2005年02月20日 11:47)
新華社北京2月20日電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國務院對《國務院工作規則》進行了修訂並將主要內容予以公佈。修訂後的《規則》內容更加科學、完善和規範,要求更加明確、具體和嚴格,體現了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
修訂後的《規則》共分十章,分別為總則、組成人員職責、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工作安排佈局、會議制度、公文審批和作風紀律。
《規則》總則闡明了國務院工作的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目標,並對國務院組成人員及組成部門提出了要求。總則明確,國務院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要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法治政府。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國務院各部門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國務院各項工作部署。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要求政府全面履行職能,切實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同時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發展社會事業和解決人民生活問題上,《規則》體現了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規則》提出,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一要健全宏觀調控體系,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實現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國際收支平衡。二要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政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三要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四要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産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産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産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是《規則》的重要內容和最突出的特點。《規則》用三章專門對這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改革和完善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任務,也是全面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重要環節。《規則》強調,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第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國家和社會管理事務、法律議案和行政法規、國家投資建設等重大決策,由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第二、各部門提請國務院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仲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第三、國務院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第四、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確保政令暢通。
堅持依法行政,有利於規範和約束行政權力,保障人民群眾依法享有的各項權益,克服官僚主義,杜絕腐敗現象。為此,《規則》強調,國務院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並作出四項具體規定:一是國務院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提出法律議案、制定行政法規,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法律規範,確保法律議案和行政法規的質量。二是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國家的方針政策。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製定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文件。部門規章要依法及時報國務院備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審查並定期向國務院報告。三是提請國務院討論的法律草案和審議的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行政法規的解釋工作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承辦。四是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挂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為確保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於為人民謀利益,必須加強行政監督。《規則》為此提出了五條要求:首先,國務院要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備案行政法規;接受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其次,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國務院報告。第三,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規章備案制度和行政復議法,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第四,國務院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國務院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第五,國務院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國務院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佈政務信息,便於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規則》還對會議制度、公文審批和作風紀律等提出了嚴格要求。在會議制度方面,《規則》指出,國務院實行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制度,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道。國務院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全國性會議應盡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在公文審批方面,《規定》強調國務院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國務院批轉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要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在作風紀律方面,《規則》要求,國務院領導同志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國務院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國務院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考察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輕車簡從;不要地方負責人到機場、車站、碼頭及轄區分界處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請,不收禮;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規則》強調,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責編:陳卓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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