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原創]人大,請您勇敢地説“不”
央視國際 (2005年01月26日 15:02)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近日,筆者下鄉,在普通百姓中順便做一個調查問卷:“在黨委、政府、人大、政協這四大家中,你認為誰的權力最大?”沒想到,這樣簡單的常識,竟然有87%的人回答是“政府權力最大”。為什麼有這麼多人回答錯了呢?還是讓我們從現實當中尋找一下答案。
事例一:“誰影響嘉禾一陣子,我就影響他一輩子”。2004年下半年,湖南省嘉禾縣政府在珠泉商貿城項目建設中,打出類似這樣的標語,以行政命令搞強制拆遷,並要求公職人員負責各自親屬的拆遷工作,否則將被暫停工作、停發工資,當地公眾反響強烈。
事例二:“強制要求認購股權”。近日,人民日報、新華網分別報道了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西華、通許、武陟等市縣的地方政府在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中為了增資擴股,不惜違犯銀監會規定,強制要求幹部群眾認購股權,群眾怨聲載道的消息(見05年1月 18日《人民日報》和 01月05日新華網焦點網談)。
類似的事例在現實生活中舉不勝舉,老百姓見得多了,自然在心目中有了這樣的印象:政府手中有強權,生殺予奪,無所不能,此權誰人能敵?
無獨有偶,去年年底,為了完成縣信用社增資入股任務,筆者所在地的政府也以紅頭文件的形式要求全縣各機關單位,在規定的限期內,完成下達的集資入股任務。有意思的是,這次縣政府的文件也發到了縣人大,縣人大上至主任下至一般職員都有集資入股的任務。可是面對縣政府的這項實質上是擅自處分他人財産的越權錯誤決定,人大機關沒有一個人站出來公開表示反對,縣人大至今一不做任何表態,二不採取任何制止措施。這確實讓人覺得百思不得其解,難道人大真的無權管這事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個別代表。”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大是本地區最高權力機關,憲法賦予了人大廣泛的權力:立法權、選舉權、人事權、決定權、任命權、監督權、否決權以及對人民利益的保障權等等。可是,在現實中面對來自政府的種種錯誤決定,各級人大顯得是那樣的消極被動和無所作為。有一句順口溜在百姓中廣泛地流傳著:“黨委已揮手, 政府要動手,人大哪敢不舉手”。從上述兩個事例可以看到,政府違規到如此嚴重的地步,可是民眾卻沒有看到地方人大説一個“不”字。人大作為法定的主管機關,不積極履行自己的職責,而僅僅靠受害百姓的怨聲載道和媒體的奔走呼籲,能從根本上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嗎?去年被鬧得沸沸颺颺的湖南省郴州市嘉禾拆遷事件,如果郴州市人大或嘉禾縣人大能夠即時地站出來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事態肯定不會擴大到如此嚴重的地步。今年,類似的事件在河南一些地方的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中又一次出現了,但令人遺憾的是,人們再一次的看到了這些地方人大監督的缺失。對照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與其説是這些政府紅頭文件在違規,還不如説是地方人大在違憲!正是存在像這些地方人大的嚴重失職失責,才導致了類似事件在全國各地的輪番上演。
人大不認真行使憲法賦予自己的神聖權力,這就是典型的違憲行為。也許有人會説,人大的權力是人大的權利,人大想行使就行使,想不行使就不行使。其實,這種説法是根本錯誤的。人大的職權是一種國家權力,它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權利。權利可以放棄,但職權是不能放棄的。放棄職權就等於是對國家、對人民的不負責任,就是失職。人大只有必須履行法定職權的義務,而沒有可行使與可不行使的權力。
在世界範圍內來説,任何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絕對的腐敗。不論是政黨的權力、議會的權力還是政府的權力,一旦失去監督,都是很危險的。早在1945年7月,在黃炎培先生訪問延安時,毛澤東同志對他提出的如何避免“歷史興衰週期律”的問題早已做出了明確的指示,那就是,必須依靠“民主”!只有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只有人民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根據憲法的規定,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大是人民主政的法定形式,可是,目前普遍存在問題是,有關機關主動接受監督不夠,而地方各級人大自主監督又恰恰乏力!究其乏力的原因,並不是人大無權,而是各級人大的不作為或難以有效作為。可以説,正是人大的各種違憲行為導致了人大權力的自我削弱,導致了人大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成了“管鑰匙的丫鬟,當家做不了主”。任何權力只有在有效行使中才能産生巨大的威力。因此,解決各級人大的不作為或難以有效作為的當務之急是,制定並完善相關的人大監督、審查、否決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授權法、完善法規審查備案制度、完善批准制度,設立地方人大專門監督審查委員會,實行人大問責制,防止人大違憲事件的再次發生。
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必須首先認真貫徹落實憲法,必須首先推動國家權力機關認真履行各項法定職權。各級人大應該積極主動地肩負起憲法賦予的神聖職責,應該有效地行使各項法定權力,應該有所作為,應該勇敢地向違法違規機關説“不!”,應該勇敢地對任何錯誤決定、命令和規定説“不!”,這既是法律的重托,也是人民的期待。(作者:陳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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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英來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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