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原創] 交通法應該支持“精神損失費”
央視國際 (2005年01月14日 13:17)
打車的乘客不給錢可以嗎?好像是不行吧?除非對方給你造成了什麼傷害,但那也應該是該給車錢的給車錢,該賠償的賠償。可是,下邊這種情況呢?
據《江淮晨報》1月14日報道,的哥開車闖紅燈,乘客以威脅人身安全為由拒付費。的哥於是報警。當民警準備將當事雙方帶到派出所處理時,的哥主動讓了步。
的哥主動讓步,或許是因為他覺得確實理虧,或許是因為他怕麻煩。但是,假如這位的哥真的不讓步,到了派出所,或者找交警解決,事情還不一定怎樣的結果,乘客不給車錢還真不一定可行。因為交通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並沒有對此進行支持。
按照相關法規,駕駛員如果違章,是要受到相關處罰的。換句話説,他要給交警錢,但沒説他要給乘客錢。當然,如果違章出現事故,根據事故責任,駕駛員要進行相應的賠償,包括對乘客造成傷害的賠償。但這裡,所明確的都是造成的身體上的傷害,卻沒有提出精神上的傷害。“有驚無險”是不需要賠乘客錢的。
但是,我們卻不得不承認,因為違章對乘客造成的驚嚇、精神上的傷害,卻可能比身體上的傷害更嚴重。有的時候,闖紅燈或其他違章行為的危險系數非常高,可能經歷了“與死神擦身而過”。這會給乘客造成精神的緊張,甚至會給乘客以後的身心健康帶來後遺症,或者其他影響。從這個角度來説,別説應該不給車費,要求駕駛員賠償也是不過分的。
現在法律上有“精神傷害”、“精神賠償”、“精神損失費”等界定。但是,無論是舊交通法,還是新交通法,都沒有明確這個問題。筆者覺得應該在交通法中加入明確的精神賠償方案和“精神損失費”數額。
這樣的話,不但會更好地保障乘客的權益,而且還會有效地減少交通違章行為,甚至會避免更為嚴重的司乘糾紛,避免自行解問題決造成的口角,動手等後果。(孔丙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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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莽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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