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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辭職”制度引入公務員法草案

央視國際 (2004年12月25日 21:28)

  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張旭東、沈路濤)“引咎辭職”制度引入剛剛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公務員法草案。草案規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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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草案規定,領導成員是指機關的領導人員,不包括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草案還規定,領導成員應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草案對公務員的處分作了具體規定。公務員的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陞職務和職級,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陞工資檔次。受處分的期間,警告為6個月,記過為12個月,記大過為18個月,降級、撤職為24個月。公務員受除開除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處分後,晉陞工資檔次、職級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職級、原職務。

責編:陶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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