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農民生活 我國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
央視國際 (2004年11月13日 08:17)
人民日報消息:為了保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使他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國土資源部日前發佈了《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確定了徵地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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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個指導意見,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産值標準,並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制訂統一年産值標準必須考慮被徵收耕地的類型、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産品價格、農用地等級等因素。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産值倍數,應按照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確定;按法定的統一年産值倍數計算的徵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徵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應當提高倍數;如果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徵地補償按當地人民政府公佈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
有條件的地區,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實行徵地補償。制訂區片綜合地價應考慮地類、産值、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訂。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産生活安置。
保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知情權
擬徵地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應以書面形式告知
《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在徵地過程中必須嚴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別是要保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知情權。
意見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但是,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産權人共同確認。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經依法批准徵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徵地批准事項。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徵地所在的村、組公告徵地批准事項。
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徵地農民就業
視不同情況,分別實行農業生産安置、重新擇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或異地移民安置
《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用地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吸收被徵地農民就業,使他們的長遠生計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現行法律對被徵地農民並沒有提出具體的安置途徑。為了使被徵地農民真正分享到工業化、城鎮化的成果,保障他們的長遠生計,《意見》明確規定,對被徵地農民視不同情況,分別實行農業生産安置、重新擇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或異地移民安置。
具體來説,徵收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通過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願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徵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産。
在城市規劃區內,當地人民政府應將因徵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並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此外,有關地方政府還應積極創造條件,向被徵地農民提供免費的勞動技能培訓,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
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戶自願的前提下,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可以以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入股,或以經批准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取收益。
本地區確實無法為因徵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提供基本生産生活條件的,在充分徵求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統一組織,實行異地移民安置。
責編:陸玨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