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公佈林業局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審計結果
央視國際 (2004年11月01日 22:23)
審計署官方網站消息:2004年第5號(總第06號):國家林業局、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3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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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
國家林業局2003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4年2月至3月,審計署對國家林業局2003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並延伸審計了國家林業局調查規劃設計院等12個直屬和原直屬單位的部分項目及資金。
一、基本情況
國家林業局是主管林業工作的國務院直屬機構。2003年,財政部等部門共批複國家林業局財政撥款預算31.66億元。國家林業局2003年已將上述財政撥款預算全部批復給有關單位。
審計結果表明,國家林業局2003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總體較好,部門本級和所屬單位的預算編制質量較上年有所提高,內部控制制度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較好地開展了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試點。但審計也發現了一些需要糾正和進一步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2002年、2003年,國家林業局所屬調查規劃設計院偽造林業治沙借款合同和貸款利息回單,騙取2001年和2002年中央財政貼息147萬元;2003年10月,國家林業局所屬中南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院主管的湖南三元木業有限公司偽造林業治沙借款合同和銀行對賬單,騙取中央財政貼息120萬元,並編制虛假會計賬、證應付檢查;2002年、2003年,國家林業局原直屬企業中林食品藥材開發公司變造林業治沙借款合同,騙取2002和2003年中央財政貼息共計48.3萬元;2003年10月,國家林業局原直屬單位南京林業大學塗改林業治沙借款合同,騙取中央財政貼息100萬元;2003年10月,國家林業局原直屬單位中南林學院以未執行的林業治沙借款合同,虛報冒領中央財政貼息84萬元。上述行為,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
(二)2003年,國家林業局挪用“重點工程及資源核查”項目經費100萬元,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後期政策研究等;該局在“林業宣傳”項目經費中安排所屬宣傳中心辦公費130萬元,將項目經費用於基本支出;該局所屬調查規劃設計院擠佔挪用“林業標準化項目”等專項經費425.88萬元,用於人員經費開支。此外,2003年,國家林業局向非財政預算撥款單位中國花卉協會撥款70萬元,作為該協會日常辦公經費;在國際竹藤網絡中心(以下簡稱竹藤中心)擴建工程項目尚未經發改委批復,且當年財政預算中未安排此項經費的情況下,國家林業局將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1 500萬元撥給竹藤中心用於擴建工程徵地。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於“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和“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的規定。
(三)2003年,國家林業局批復預算時自行調整了部分項目內容,共計201萬元;在預算執行中,國家林業局用自有資金彌補經費不足691.3萬元,未納入當年部門預算中。2003年,國家林業局在財政部批復購置汽車13輛、預算450萬元的情況下,當年安排購置汽車36輛,購車金額1 253萬元,超出預算803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1995〕第186號)關於“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不得挪用;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的規定。
(四)2000年至2003年,國家林業局先後撥給所屬竹藤中心設備購置費、外交外事費、管理費、“引進國際先進林業技術”項目經費等共計5341萬元,截止審計時止,上述項目經費尚有2690萬元沒有執行。2001年11月,原國家計委追加國家林業局2001年西藏林芝原始生態自然保護區經費500萬元,至2003年底,國家林業局撥給西藏自治區林業局200萬元,其餘300萬元未下撥。2003年,財政部批複國家林業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管理費”項目預算200萬元,由於項目承擔單位野生動植物保護司未得到預算安排通知書,當年項目預算未執行。2003年國家林業局批復所屬調查規劃設計院“林業標準化項目”等11個項目預算共計1 876萬元,該院實際支出706.17萬元,當年尚有1 169.83萬元的項目預算未執行,累計項目結余1 662.51萬元。上述做法,形成財政資金的閒置,不利於發揮其應有的效益。
(五)2003年,國家林業局沒有根據編制內實有人數申請所屬竹藤中心經費,財政部批復該中心基本支出預算160萬元,該中心實際支出44.2萬元,結余115.8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關於編制2003年中央部門預算的通知》關於“基本支出預算控制數中的人員經費根據編制內實有人數核定;日常公用經費根據編制人數核定(新成立的空編較多的單位酌情考慮)”的規定。
(六)2003年,國家林業局提前批復當年第四季度林業治沙中央財政貼息309.02萬元,不符合《財政部林業治沙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規定》關於“‘十五’期間,在確定的貸款規模之內,林業治沙貸款貼息採用據實核撥的辦法,即當年財政貼息按當年前三個季度和上年第四季度實際貸款額計算,當年第四季度實際貸款的財政貼息在下年撥付”的規定。
(七)國家林業局報送財政部2003年行政事業類項目42個,預算4.34億元,其中有20個項目共3.63億元沒有細化到具體項目和承擔單位,不符合《財政部關於編制2003年中央部門預算的通知》關於“切實細化預算項目,科學、合理地編制部門預算”的要求。
(八)2003年,國家林業局未及時批復本級和所屬單位預算27.88億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於“中央各部門應當自財政部批復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復所屬各單位預算”的規定。
(九)自1998年8月以來,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未將領取的加班費及售書款等收入納入單位財務賬內管理核算,賬外設賬,用於發放節日補助、通訊補助、餐費等支出。截止2004年2月,“小金庫”共計收入39.21萬元,支出31.86萬元。
(十)2003年,國家林業局安排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866萬元,用於機關服務局興建車輛維修綜合服務站,項目完工後,未辦理非經營性資産轉經營性資産手續,便交由機關服務局投資成立的中林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經營,不符合《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關於頒發〈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産轉經營性資産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關於“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産轉作經營,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可行性論證,辦理申報手續,填報《非經營性資産轉經營性資産申報審批單》”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審計結束後,審計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時下達審計決定書和審計意見書。對國家林業局下屬單位弄虛作假,騙取林業治沙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問題,要求該局追回資金,上繳中央財政,並對國家林業局調查規劃設計院等單位按規定處以罰款,由有關部門進一步調查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擠佔、挪用及閒置的財政資金,要求予以收回,按規定用途重新安排使用。對其他財政財務管理中的問題,要求予以糾正。為促進國家林業局進一步加強財政財務收支管理,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強對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完善審核管理制度,加大對林業治沙項目、貸款合同及銀行貸款利息單真實性的審查力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杜絕虛報冒領騙取財政貼息問題的發生。
(二)進一步細化部門預算,使預算編制更加科學合理。國家林業局應科學合理地編制項目預算,按照財政部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申報預算。項目經費預算要進行事前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支出預算要細化到具體項目。項目預算一經批復,不得擅自調整。如有特殊情況需調整項目或更改項目內容的,應履行報批程序。
(三)強化依法理財意識,提高自覺執行國家財經法規的自覺性,加強預算和財務管理知識的培訓,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違紀違規責任追究制度。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審計結束後,國家林業局迅速採取措施,積極進行整改。對下屬單位騙取和虛報冒領的林業治沙貼息貸款貼息資金已全部收回,罰沒款項已全部上繳國庫,有關部門正在進一步調查和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一些被擠佔挪用的專項資金已歸還原資金渠道;向非財政預算單位的撥款已陸續收回;對部分所屬單位閒置的項目資金也已收繳;多批復直屬單位中央財政貼息已全部歸還;超政府採購預算購置汽車的問題,已向財政部補報了政府採購調整預算文件;在預算管理、基本建設管理等方面也相應採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為杜絕類似問題的再度發生,該局採取了深入開展法紀教育、建立健全各項資金管理制度、落實資金管理責任制、加強對直屬單位的監管等六項措施;制定了《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項目資金管理的意見》;下達了《關於加強林業治沙貼息貸款項目檢查監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部門和直屬單位,切實加強對林業治沙貼息貸款項目的檢查監督,確保資金安全有效運營。並擬商財政部對《林業治沙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規定》進行修訂。
附件1:延伸審計國家林業局12個直屬和原直屬單位名單
附件2:國家林業局執行審計決定和落實審計意見的情況
附件1:
延伸審計國家林業局12個直屬和原直屬單位名單
國家林業局調查規劃設計院
國家林業局林業基金管理總站
國家林業局宣傳中心
國家林業局天然林保護工程管理中心
國家林業局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中心
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
國家林業局機關服務中心
中國花卉協會
國際竹藤網絡中心
中林食品藥材開發公司
北京林技普林業新技術開發中心
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
附件2:
國家林業局執行審計決定和落實審計意見的情況
審計署:
我局收到你署《審計署關於國家林業局2003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決定》(審資源決[2004]239號)和《審計署關於國家林業局2003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意見》(審資源意[2004]238號)後,局長和主管副局長對此都做了明確批示,要求嚴肅對待下屬事業單位和原直屬單位所發生的違法問題,舉一反三,吸取深刻教訓,堅決防止再次出現類似問題。我局先後多次召開局黨組會議,學習貫徹國務院領導的重要批示,研究落實審計整改措施。我局採取的具體措施:一是提高認識,全面深入開展思想教育和法紀教育;二是加強領導,完善機制,落實責任制,強化一把手負責制;三是完善林業治沙貼息貸款管理制度,規範項目和貼息資金的審批程序;四是健全和完善各項資金管理制度;五是認真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六是加強對直屬單位財務資金的監管。現將具體整改情況函告如下:
一、關於“5個下屬單位騙取和虛報冒領林業治沙貼息貸款貼息資金”問題。今年3月中旬,審計組就我局2003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向我局進行了通報。得知我局5個下屬單位發生騙取和虛報冒領中央財政貼息的嚴重違法問題時,我局黨組立即採取果斷措施,責令5個單位立即退回騙取和冒領的貼息資金,3月中旬我局已將5個下屬單位騙取和虛報冒領的499.3萬元資金收回並交國庫。隨後進行了認真整改,按工作職責範圍嚴查在哪個環節上、在具體責任人上的責任,以備嚴肅處理。
我局認識到,兩個直屬事業單位和兩個原所屬單位偽造變造貸款合同、騙取中央財政貼息共415.3萬元屬嚴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情節嚴重,性質惡劣。下屬單位出現的這一嚴重違法問題,暴露出我局在項目和資金管理上還存在很大漏洞,給我局的聲譽和形象造成極壞影響,教訓十分深刻。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批示非常重要,非常及時,是對我局工作的愛護、鞭策和支持,我局一定要以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為動力,對審計出來的問題一查到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舉一反三地進行全面整改,要把壞事變為好事,要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對幹部職工的法紀教育,切實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不辜負黨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民對我們的殷切期望。
5個單位騙取和虛報冒領中央財政貼息,暴露出我局在制度執行和幹部法紀教育管理方面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幹部教育存在死角,少數幹部法紀觀念淡薄。極少數單位、少數幹部利欲熏心,為了小集體、小團體的經濟利益,無視國家財政法規和規章制度,不惜鋌而走險,採取偽造、變造借款合同等違法手段騙取財政貼息。這些同志的法制觀念淡薄到如此程度,反映出我局對幹部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還存在死角,平時對幹部的管理教育措施不力或沒有落實到位。
二是貼息貸款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管理措施不嚴密。近年來,林業治沙貼息貸款政策和我局部分直屬單位管理體制均發生了很大變化。林業治沙貼息貸款由國家政策性貸款轉變為一般商業性貸款後,我局的管理工作沒有及時跟上,留下了很大隱患。隨著管理體制的變化,我局對原直屬公司和林業高等院校也不再有隸屬關係,事實上已不存在對這些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能。對於這些新的變化,我局沒有進行調整完善,沒有形成嚴密的監督、防範措施,充分暴露出我局在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上還存在很大的問題。
三是局機關部分工作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審核把關工作不到位。國家對林業治沙貸款的政策調整後,過去以使用多种經營貸款、增加創收彌補事業費不足為目的的貸款不再符合財政貼息條件,但造林和治沙項目仍保持貼息。我局對一些單位可能不惜偽造、變造貸款合同,以騙取國家財政資金的行為,沒有及時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工作中只注重下達項目計劃,沒有查驗各單位的貸款合同原件,沒有審查各單位貸款資金的到賬情況和實際發生銀行利息的情況,沒有實施跟蹤檢查,對申請財政貼息的貸款項目沒有到申報單位和項目實施現場進行項目檢查。輕信上報單位申請文件,致使這些單位連闖幾道審核關,充分暴露出我局在管理中作風不紮實,責任心不強,審核把關不嚴、不到位,具體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嚴重失職。
痛定思痛,為堅決杜絕類似問題的再度發生,我局下一步決定採取以下六項措施:
一是提高認識,在幹部職工中深入開展思想教育和法紀教育。要在全局範圍內開展一次思想、組織和制度的全面整頓。從局長到一般幹部分層次進行思想教育和法紀教育,開展“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為人民掌好權、用好錢的思想大討論。對司局和直屬單位一把手、主管領導和財會人員進行法紀、政策和業務知識的集中強化教育、培訓。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強化法紀意識、責任意識和政策觀念,使各級幹部都認識到國家對林業的每一分投入都是人民的血汗錢,必須管好用好,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是切實加強領導,認真落實資金管理責任制。局黨組成員進一步加強對分管司局和單位的領導和監管,實行領導和監管責任制。實行機關司局和直屬單位一把手資金安全運行責任制,各單位一把手對本單位資金管理負全責,與國家林業局簽訂資金安全運行責任狀。建立問責制,層層落實資金安全運行的管理責任,實行下級單位對上級單位負責、主管領導對一把手負責,分管領導一崗雙責,哪個環節出現問題就追究哪個領導的責任,切實把資金安全運行的責任和措施通過組織手段落到實處。對資金管理出現較嚴重違紀問題的單位,其一把手和相關責任人員年度考核為不稱職,出現嚴重問題的嚴格按黨紀政紀給予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堅決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各級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紀守法,對於觸犯條規的,無論是領導幹部還是一般工作人員,都要追究到底,絕不姑息。
三是進一步完善林業治沙貼息貸款管理制度,規範項目和貼息資金的審批程序。擬商財政部對《林業治沙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規定》進行修訂。完善貼息資金申報程序和申報材料審查制度,吸取以往的深刻教訓,將僅審查複印件改為審查貸款合同原件。負責審核把關的人員要到項目單位所在地進行現場核實,檢查有關賬簿,核實貸款資金到位情況和利息支付情況,防止個別單位鑽制度空子騙取貼息資金。強化監督職責,將林業治沙貼息貸款項目的審批、監督管理與貼息資金的申報審核結合起來,確保只對符合貼息政策規定的貸款進行貼息。抓緊制定《林業治沙貼息貸款立項審核下達管理辦法》,規範貼息貸款申報和審批程序,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貼息貸款使用方向進行貸款項目的安排,嚴把貼息貸款項目審批關。對直屬單位的貸款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從項目計劃、貸款落實到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過程檢查,防止挪用、串用貸款資金,確保貸款真正用於造林治沙事業。
四是舉一反三,進一步建立健全各項資金管理制度。一要建立重大項目安排及投資計劃集中審批制度,成立重大項目和投資計劃審查領導小組,對年度重大基本建設項目及投資計劃安排,由審查領導小組實行民主決策、集體審批。建立科學、合理、有效且相互制約的項目審批程序,使項目審批做到“公正、公平、公開”。嚴肅計劃安排紀律,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和程序,擅自承諾和安排投資事項。建立健全政府投資的審計監督機制,完善重點項目的稽查制度,對國家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二要嚴格實行重大經濟活動事項和大額資金支付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定制度。樹立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財觀念,項目資金的使用嚴格按批復的預算和國家財經法規辦理,不得越軌,不得變通。嚴格履行資金審批程序,明確資金審批權限,凡屬單位重大經濟活動事項和大額資金支付,必須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所屬各事業單位的重要理財活動必須定期向職工公佈,接受群眾監督。
五是認真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嚴格執行《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和《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嚴格預算管理,對出現問題的單位調減其下年度經費,依照《預算法》和《會計法》追究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特別是對林業重點工程,要嚴格執行《林業重點工程資金違規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和責任追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格執行年度計劃,對擅自調整國家投資計劃,變更建設地點、調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以及挪用、截留、擠佔國家建設資金的單位,採取停止審批新的建設項目,調減或停止安排、撥付建設資金等調控措施。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和培訓中心項目建設的通知》的規定。在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建設過程中,凡不遵守法律法規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六是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直屬單位的財務監管。六月初,為把審計決定落到實處,我局已召開了全國林業資金項目安全座談會,學習了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對下一步資金安全問題提出了嚴格要求,年內要組織開展局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全面檢查,並請會計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幫助審計檢查,擴大檢查面,增加檢查次數,加大監管力度。認真落實領導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嚴格履行先審計、後離任的操作程序,切實做到離任領導幹部未經審計不得升遷、輪崗和退休。
至6月底, 5個單位違規資金與罰款金額共617.46萬元我局已分兩批全部上繳國庫。
二、關於“挪用‘重點工程及資源核查經費’項目經費100萬元”問題。100萬元資金以額度形式留存在局本級零餘額賬戶上,我們將嚴格按規定用途安排使用。關於“向非財政預算撥款單位中國花卉協會撥款70萬元用於該協會日常辦公經費”問題。中國花協已將70萬元交還我局,我們將重新按規定用途安排使用。
三、關於“我局超政府採購預算購置汽車支出803萬元”問題。我局已向財政部補報了該筆支出的政府採購調整預算文件(計工函[2004]73號)。
四、關於“竹藤中心尚有部分項目經費沒有執行”問題。竹滕中心已將設備購置費、外交外事費、管理費、“引進國際先進林業技術”項目結余資金上繳我局,以上收繳資金我們將按規定用途重新安排使用。關於“我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管理費200萬元未下達預算,停留在本級”問題,2004年內我們將嚴格按照該項資金的使用規定專項安排用於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管理工作方面的支出。
五、關於“竹藤中心2003年累計結余基本支出經費115.8萬元”問題。竹藤中心已將基本支出結余資金115.8萬元上繳我局,我局將按照該項資金使用用途重新安排預算並報財政部批准後再使用。
六、關於“多批復直屬單位中央財政貼息309.02萬元”問題。收到《審計決定》後我們立即要求這些單位將多得貼息歸還我局,現已全部歸還,我們將報財政部批准後用於符合規定的林業治沙貸款貼息。
七、關於“森林公安局設置賬外賬”問題。森林公安局已深刻認識到這種做法是嚴重錯誤的,表示一定要認真吸取此次教訓,徹底整改,保證今後不再發生類似問題。現森林公安局已將所有賬外收支發生額(其中收入392184.47元,支出318617元,餘額73565.47元)如數轉入法定賬冊核算、使用。
八、對於審計意見中提及的其他有關問題,包括“在林業宣傳項目經費中安排所屬宣傳中心辦公費130萬元用於基本支出”、“所屬調查規劃設計院擠佔挪用林業標準化項目等專項經費425.88萬元用於人員經費開支”、“在未履行完程序前將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撥給竹滕中心用於擴建工程”、“局本級自行調整部分預算內容”、“用自有資金彌補經費不足691.3萬元未納入當年部門預算”、“應撥未撥西藏原始生態自然保護區經費300萬元”、“調查規劃設計院累計項目結余1662.51萬元”、“國家林業局有20個項目預算沒有細化到具體項目和承擔單位”、“未及時批復本級和所屬單位預算”、“機關服務局車輛維修綜合服務站未辦理非轉經手續”等問題,我局一併進行了認真的研究落實和整改。在預算管理、基本建設管理等方面也相應採取了一系列具體的整改措施。
海關總署2003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3年7月至2004年3月,審計署對海關總署2003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並對北京海關、全國海關信息中心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了延伸審計。
一、基本情況
海關總署為國務院直屬機構,是國務院主管海關工作的行政執法機構。2003年初,財政部批復海關總署2003年支出預算75.09億元,年內追加3.7億元,全年支出預算78.79億元。海關總署2003年決算報表反映,全國海關系統上年結余40.28億元,當年各項經費收入87.05億元,支出84.74億元,結余分配5.4億元,年末結余37.18億元,其中:海關總署本級結余18.62億元。
審計結果表明,2003年,海關總署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改革的要求,緊緊圍繞海關改革與建設的中心任務,努力規範預算管理,按照部門預算的要求,改進了項目擇優排序制度,制定和修訂了《海關資産管理辦法》、《海關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等財務裝備管理制度,並積極推進事業單位財務改革,不斷加強對經濟實體的管理,使財務工作向制度化、規範化方向發展。但審計也發現了一些需要糾正和進一步改進的問題。
二、 審計查出的主要問題
(一)未及時批復所屬單位預算3.2億元。2003年4月8日,財政部正式批復海關總署2003年度預算,但直到2003年10月27日海關總署才批復所屬單位預算3.2億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於“中央各部門應當自財政部批復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復所屬各單位預算”的規定,不利於預算資金的有效利用。
(二)將收費業務費項目支出預算用於基本支出1.08億元。海關總署在上報2003年預算時,將收費業務費支出作為行政管理費項目支出向財政部申請預算3億元。2003年決算報表反映:全國海關實際收費業務費支出3.02億元,其中用於不屬於該項目開支範圍的支出1.08億元,分別為:發放津貼和獎金6879萬元、安排醫療及醫療改革支出2857萬元、安排離退休經費等1132萬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於“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的規定。
(三)自行用行政管理費和緝私警察經費預算安排住房改革支出1.84億元。2003年,財政部批復海關總署行政管理費支出預算為60.3億元、緝私警察經費支出預算為8.31億元、住房改革支出預算為3250萬元。海關總署未經財政部批准,批復安排所屬單位住房改革支出2.16億元,多批復1.84億元,其中:從行政管理費支出預算中調劑安排1.59億元、從緝私警察經費支出預算中調劑安排2412萬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於“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不得挪用;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的規定。
(四)運行維護費項目支出不實。全國海關信息中心為獨立核算的事業法人單位,自2000年12月起對海關總署實行技術服務有償制。2001年至2003年,海關總署沒有根據實際發生數,而是按預算數付給該中心運行維護費9972萬元,加上支付給該中心的開發項目支出,海關總署三年累計支付該中心1.16億元,該中心在比較充分地核算各項支出8943萬元的情況下,三年累計産生結余2748萬元,不利於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於“各單位必鬚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事業單位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關於“要按照實現事業單位同國民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要求,加強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宏觀管理和預算調控,逐漸減輕財政負擔”的規定。
(五)部分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編制不細化。2003年,海關總署在上報財政部基本建設項目支出預算時,將1390萬元作為機動,未明細上報具體單位和項目名稱,財政部也未明細批復。預算執行中,海關總署將上述1390萬元實際用於購建交流幹部住房及宿舍等生活設施1078.3萬元、業務用房311.7萬元。
(六)自行調整使用基建項目資金800萬元。2003年,憑祥海關業務技術用房基建項目因選址等原因暫緩建設,海關總署將2002年撥付該海關的300萬元國撥基建資金收回。在未經財政部批准的情況下,海關總署將上述收回的基建資金與2003年為該項目申請的基建撥款500萬元實際用於購買宿舍,不符合《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本級項目庫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關於“項目支出預算一經批復,部門和項目單位不得自行調整。預算執行過程中,因項目發生終止、撤消、變更,引起預算調整的,相關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的規定。
(七)未經財政部批准動用以前年度本級政府機關經費經常性結存2516萬元。財政部批復海關總署2003年用當年財政撥款安排的政府機關經費基本支出預算為36.89億元,海關總署當年實際支出37.14億元,其中未經批准動用以前年度政府機關經費結存2516萬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於“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審計結束後,審計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時下達審計決定書和審計意見書,對運行維護費項目支出不實問題,要求海關總署科學制定全國海關信息中心為海關總署提供技術服務的結算辦法,並將對該中心結余資金的處理情況函告審計署;對自行調整基建項目800萬元問題,要求海關總署向財政部補辦報批手續。同時,建議海關總署認真按照部門預算的要求,強化預算約束,細化預算編制,切實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和計劃性,盡可能把預算做實、做細;進一步建立健全項目支出預算的追蹤問效和績效考評制度,強化對預算資金使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切實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四、 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海關總署對此次審計高度重視,對審計決定書和審計意見書中提出的問題認真進行了整改。該署成立了專題調研組,重新確定全國海關信息中心工作績效的量化考核標準,研究制定科學合理的技術服務內部結算和結余資金處理辦法;對自行調整基建項目800萬元問題,已向財政部補辦了報批手續;對預算批復不夠及時、預算編制不夠細化、調劑安排費用支出科目以及未經批准動用以前年度政府機關經費結存等問題,將按照部門預算的要求進一步規範管理,嚴格程序,嚴密手續,不斷提高預算編制和預算管理水平。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3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3年9月至2004年2月,審計署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簡稱質檢總局)2003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並延伸審計了機關服務中心等8個直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質檢總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質量、計量、出入境商品檢驗、出入境衛生檢疫、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等工作,並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直屬機構。2003年,財政部批復質檢總局部門預算52.21億元,質檢總局收入總額63.59億元,支出總額59.8億元,當年收支結余3.79億元。審計結果表明,質檢總局在推進預算改革方面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在規範和加強系統財務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預算編制和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2003年,質檢總局將動植物檢疫實驗所、信息中心、中國國門時報社等7家非預算單位的基本支出2203萬元,編入部門預算並上報財政部獲得批復,擴大了預算支出範圍。
(二)2003年,質檢總局上報財政部的“工業交通等部門的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用”等項目支出預算共4.72億元,未明細到具體項目和用途,預算編制不夠細化,不符合《財政部關於編制2003年中央部門預算的通知》關於“凡納入2003年試點範圍的項目支出,要按規定程序、項目文本格式及內容隨部門預算申報”的規定。
(三)2003年6月,質檢總局在轉批財政部批復的經費預算時,少批復檢驗檢疫專項業務費預算5000萬元、設備購置經費預算3000萬元,直至2004年1月才批復完畢;截至2003年底,質檢總局尚有檢驗檢疫行政事業性收費成本性支出預算、人員工資等合計1.21億元未予批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於“中央各部門應當自財政部批復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復所屬各單位預算”的規定。
(四)2003年,質檢總局未經財政部批准,將本級檢驗檢疫技術保障專項經費預算1億元,批復給所屬7個二級單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於“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報經批准”的規定。
(五)2003年,機關服務中心等四個直屬單位挪用檢驗檢疫技術保障專項經費2066萬元,用於辦公樓和職工宿舍樓的物業管理等項支出;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挪用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收費項目經費309萬元,用於下屬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基本支出。
(六)1998年5月立項的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實驗基地建設項目,財政累計撥款4億元,由於在規劃和選址等方面存在問題,5年來僅完成了徵地等前期準備工作,支出1.22億元,截至2003年底,其餘2.78億元財政性資金仍被滯留在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和質檢總局,造成財政資金閒置,沒有發揮應有效益。2001年5月,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檢測綜合業務樓建設項目因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與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合併而停建,累計財政撥款2443萬元,截至審計時,有1872萬元在質檢總局挂賬,但質檢總局未將項目停建情況上報財政部。
此外,機關服務中心所屬北京金越發展公司原主要負責人未經公司法人代表同意和公司管理委員會批准,出借公司資金1600萬元,至今仍有350萬元未追回。截至2004年1月,國家標準物質研究中心私設“小金庫”累計金額247萬元,其中201萬元用於職工獎金等支出。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審計結束後,審計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及時下達《審計決定書》和《審計意見書》,對不按規定編制和批復預算、擠佔挪用財政專項資金的問題,要求嚴格按預算管理規定予以糾正;對建設項目資金大量閒置問題,要求如實向國家發改委及財政部上報有關情況,做出處理;對違規借款造成資金損失的問題,責成有關責任人限期追還,並已移送檢察院處理;對私設“小金庫”問題,要求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同時,根據審計情況,提出以下建議:(一)應嚴格按照財政部細化預算的要求,督促有關司局將項目資金編制進一步細化;(二)嚴格按照部門預算要求,將能分解到各預算單位的項目資金編入各單位預算;(三)嚴格按照批復的用途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質檢總局黨組對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中提出的問題認真研究糾正。針對專項資金使用中的問題,在全系統進行了一次認真檢查。目前,質檢總局有關部門正在追還被挪用的國有資金;國家標準物質研究中心已對私設“小金庫”責任人員進行批評和經濟處罰。
附件1: 延伸審計國家質檢總局8個直屬單位名單
附件2:國家質檢總局落實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的情況
附件1:
延伸審計國家質檢總局8個直屬單位名單
機關服務中心
信息中心
中國國門時報社
中國纖維檢驗局
中國標準化研究院
國家標準物質研究中心
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
國際檢驗檢疫標準與技術法制中心
附件2:
國家質檢總局落實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的情況
一、關於“2003年質檢總局將動植物檢疫實驗所、標準法規中心、信息中心、中國國門時報等7家非預算單位的基本支出2203萬元編入部門預算並上報財政部獲得批復,擴大了預算支出範圍”的問題。
由於這些單位原來就是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同時編制費用,改革之後,延用了老的管理辦法,所以擴大預算支出範圍問題是改革中遇到的問題,我們將繼續積極與有關部門協商,並通過改革加以逐步解決,目前,根據事業單位的改革進度,我們將實施分類改革,逐步成熟一個解決一個,我局將積極配合國家做好事業單位的體制改革工作,並儘快理順事業單位的預算體制。
二、關於“2003年,質檢總局上報財政部‘工業交通等部門的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用’項目支出預算共4.72億元未明細到具體項目名稱和用途,預算編制不夠細化,不符合《財政部關於編制2003年中央部門預算的通知》關於‘凡納入2003年試點範圍的項目支出,要按規定程序、項目文本格式及內容隨部門預算申報’的規定”的問題。
上述項目我局均按財政部的有關要求編報了項目文本,進行了項目論證。在項目文本中明確填列了項目內容和用途。我們將積極按照審計署和財政部的要求,進一步做好我局的部門預算細化工作。
三、關於“2003年6月,質檢總局在轉批財政部批復的經費預算時,少批復檢驗檢疫專項業務費預算5000萬元,設備購置經費預算3000萬元,直至2004年1月才批復完畢;截止2003年底,質檢總局尚有檢驗檢疫行政事業性收費成本性支出預算、人員工資等合計1.21億元未予批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於‘中央各部門應當自財政部批復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復所屬各單位預算’的規定”的問題。
(一)少批復預算問題。預算體制改革後,因全國各口岸進出口貿易額增長的不確定性而帶來的成本性支出的增加,以及對突發事件處置無預見,因此不得不預留部分機動應急經費,此做法是不符合預算法要求。我們將儘快向有關部門反映,並在今後工作中嚴格按預算法執行。
(二)預算批復不及時問題。此問題的出現是客觀原因造成的,今後,我局將嚴格按有關規定及時批復各項預算。
四、關於“2003年,質檢總局未經財政部批准,將本級檢驗檢疫技術保障專項經費預算10000萬元,批復給所屬7個二級單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於‘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節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報經批准’的規定”的問題。
我們根據財政部“二下”批復上述項目支出預算和年度工作安排,逐批將項目及經費下達到具體的項目承擔單位(所屬的7個二級單位也是其中的具體項目承擔單位),並報財政部備案。我局將嚴格按照審計署和財政部的要求,進一步做好我局的部門預算工作。
五、關於“2003年,機關服務中心等四個直屬單位挪用檢驗檢疫技術保障專項經費2066萬元,用於辦公樓和職工宿舍樓的物業管理等項支出;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挪用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收費項目經費309萬元,用於下屬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基本支出”的問題。
總局辦公條件維護運行費缺口很大,包括在此辦公的總局機關、認監委、標準委、總局機關服務中心、標準法規中心、信息中心在內的各單位的基本支出預算中可用於辦公運行維護的經費嚴重不足,不得已調劑了部分專項經費用於解決辦公大樓維護運行問題。
2003年財政部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成本支出列入項目支出批復,含有關人員辦公費用支出部分。由於全國組織機構代碼中心是人事部批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國家並沒有撥付專項經費,因此,擠佔了部分項目經費用於基本支出。
今後我局將嚴格按照審計署和財政部的要求,進一步規範所屬單位預算的執行。
六、關於“1998年5月立項的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實驗基地建設項目,財政累計撥款4億元,由於在規劃和選址等方面存在問題,5年來僅完成了徵地等前期準備工作,支出1.22億元,截至2003年底,共余2.78億元財政性資金仍被滯留在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和質檢總局,造成財政資金閒置,沒有發揮應有效益。2001年5月,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檢測綜合業務樓建設項目因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與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合併停建,累計財政撥款2443萬元,截至審計時,有1872萬元在質檢總局挂賬,但質檢總局未將項目停建情況上報財政部”問題。
(一)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實驗基地項目資金滯留問題。由於我們對項目進行中客觀影響因素預見不足,特別是在項目具體設計等內容審批過程了解不夠,多次磋商,延長了審批時間,致使2002年為工程全面開工準備的2億元資金閒置,沒有發揮出應有的效益。為此,我局已採取措施,減少2003年和2004年度的財政資金的申請,加強資金安全的監管,加快項目進展。
(二)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基建挂賬問題。由於財政部不是中央機關基建項目主管部門,我局于2003年1月14日以《關於請將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檢測綜合業務樓建設項目投資轉為購買質檢總局辦公業務用房投資的函》(國質檢財函[2003]48號)上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請示調整該項目資金結余。我們將儘快解決挂賬問題。
(三)關於“機關服務中心所屬北京金越發展公司原主要負責人未經法人代表同意和公司管理委員會批准,出借公司資金1600萬元,至今仍有360萬元未追回。”問題。
此問題已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我局已責成機關服務中心開展追款工作,並要求還款人寫出還款計劃,我們將儘快將款項追繳完畢。
(四)關於“國家標準物質研究中心私設‘小金庫’累計金額247萬元,其中201萬元用於職工獎金等支出”的問題。
我局已責成該單位進行糾正整改,目前就此問題,該單位已對有關責任人進行了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並要求在今後要進一步加強財經紀律觀念,加強財務管理工作,杜絕此類問題的發生。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