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
央視國際 (2004年10月27日 21:13)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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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二、第三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三、第四十一條第四款第二項修改為:“(二)設區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過八百萬的設區的市不超過五十一人”。第三項修改為:“(三)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萬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不超過三十五人”。
四、第五十八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五年。”
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第三條在選舉新的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時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後,重新公佈。
責編:柳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