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修改選舉法 規定賄賂選民當選屬無效
央視國際 (2004年10月27日 16:11)
→→專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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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七日電 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經兩度審議,今獲中國最高立法機關表決通過。新的選舉法規定,通過賄選當選人大代表的,其當選無效。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今天閉幕,會議表決通過決定,對選舉法進行四方面主要修改,進一步完善了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的選舉制度。
第一,針對一些地方提出,目前選舉法關於直接選舉中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程序模糊,對於如何醞釀,什麼是較多數選民,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容易導致“暗箱操作”,此次選舉法修正,明確規定“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
第二,針對選舉法仲介紹候選人的方式過於簡單、有不少選民是在不了解候選人的情況下投票的情形,新的選舉法規定,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代表與選民的“親密接觸”可以讓選民在明明白白、心裏有底的情況下投票,選出心目中的代言人。
第三,對於罷免代表的條件,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表示,選舉結束後,選民人數會發生變化,如果要罷免代表,聯名人數是否達到原來所規定的選區全體選民的十分之一,難以把握,而採用絕對數的辦法則一目了然。同時,罷免縣級人大代表和鄉級人大代表的聯名人數,應有所區別。據此,新的選舉法規定,罷免縣級人大代表,須五十名以上選民聯名;罷免鄉級人大代表,須三十名以上選民聯名。
第四,針對目前在地方人大選舉中,以威脅、賄賂和欺騙等非法手段當選人大代表的情況時有發生。新的選舉法規定,賄賂或者威脅選民、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以及壓制報復有關控告人、檢舉人和提出罷免要求者,都將視情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新法還明確規定,通過賄選當選代表的,其當選無效;國家工作人員有破壞選舉的行為,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此外,新的選舉法還對第九條關於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千名。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還表示,關於選舉法修改的其他一些意見,如關於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比例問題、流動人口參加選舉問題等,這些問題比較複雜,還需要進一步研究,目前暫以不作修改為妥。(記者齊彬)
責編:陳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