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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吳邦國參加分組審議

央視國際 (2004年10月25日 20:32)

  新華社北京10月25日電:出席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的人員25日在分組審議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時提出,要確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到必要懲處,同時進一步規範警察權的行使。針對出現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時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的錯誤等“執法者違法”現象,應明確法律責任以加強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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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邦國委員長參加了上午的分組審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生活的不斷發展,治安形勢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不適應社會治安管理的需要,制定治安管理處罰法很有必要。草案總結了十多年經驗,內容符合執政為民、執法為民、保障人權的原則,切合實際,可操作性強,對加強新形勢下的社會治安管理,構建和諧社會將産生積極作用。

  王宋大委員説,近年來,地方公安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維護社會秩序中發揮關鍵作用的同時,也出現了執法者違法現象。草案對執法主體缺乏相應約束性規定,建議增加法律責任內容。王茂潤委員説,草案中應該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和警察公正執法的責任,如果存在執法違法或造成冤假錯案的也應當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李連寧委員説,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涉及到和其他許多法律的銜接,如文物保護法、選舉法等。在立法過程中,應積極對相關的法律進行全面清理和修改,做好銜接工作。

  莊公惠委員説,草案改變了原條例規定公安機關可以一併作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的裁決。但很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實際上造成的損失不太嚴重,如果都上法院解決,勢必造成當事人時間和精力的浪費。如果雙方同意,公安機關在裁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可以一併作出調解;如果當事人不同意或者不滿意公安機關的調解,則仍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朱相遠委員提出,國外一些地方立法規定,違反社會治安行為受到處罰後將記錄在案,以供別人查閱。應借鑒國外的規定制定相應的一種記錄方法,比如輸入個人的身份證號碼。“劣跡”太多,個人的社會信用及公眾形象就會下降,從而可以起到管束作用。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委員劉山在認為,草案對製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鄰里生活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規定,但缺乏單位造成噪音行為的處罰規定。應加大對單位違法的處罰力度,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

  常委會會議下午還分組審議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

責編:陸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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