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重罰脅迫誘騙未成年人乞討等行為
央視國際 (2004年10月24日 23:40)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張旭東 鄒聲文)剛剛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規定,脅迫、誘騙、租借殘疾人或者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或者變相乞討錢財,組織、脅迫、誘騙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將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草案還規定,猥褻他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猥褻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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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草案規定,毆打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傷害他人的,結夥毆打他人,或者毆打殘疾人、孕婦、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行為將處以相應的懲罰。
草案還規定了以下行為的相應懲罰措施:盜竊、騙取、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等。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