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法草案:企業破産優先清償職工工資
央視國際 (2004年10月24日 20:27)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趙磊、鄒聲文)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4日對企業破産法草案進行分組審議。許多組成人員認為,修改後的企業破産法草案規定破産企業將優先清償所欠職工的工資、基本社會保險費用以及補償金,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宗旨,既有利於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需要,也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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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首次提請審議的企業破産法草案規定,破産人所欠職工工資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其他費用,在優先清償擔保債權之後再行清償。在認真研究首次審議中的不同意見之後,草案二審稿對有關條款作了必要修改,使企業所欠的職工工資、基本社會保險費用及補償金先於擔保債權受償。
在24日的分組審議中,草案的這一修改受到許多組成人員的高度評價。賈志傑委員表示,企業破産受害最大的是職工。企業破産法固然要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更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草案排除爭議,將破産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社保費及補償金放在擔保債權之前清償,是立法過程中的很大突破。
周玉清等委員表示,職工的工資權益和擔保債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許多群眾要靠工資維持生計,因此工資是最基本的憲法權利。而擔保債權人貸款給企業,應該考慮到企業可能由於經營不善而破産的風險。所以把拖欠職工工資等放在第一順序清償是完全正確、必要的。
楊興富委員説,企業破産法草案的這些修改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宗旨,保護了弱勢群體的合法利益。雖然在討論中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和爭論,但是最後還是把職工工資、基本社會保險及補償金的清償作為第一項,既有利於維護破産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一些委員表示,草案在加大保護職工權益力度的同時,一定要注意把握好度的問題。目前,我國社保體制不健全,很多職工沒有參加社保,或參加了卻又欠繳統籌費,此外還有大量的農民工。因此建議對所欠職工工資和基本社會保險費用以及職工的補償金三項區分對待,即把拖欠職工工資和補償金列在規定的特定財産中優先受償,而欠繳的基本社會保險費用則不列入此範圍。
部分組成人員則不贊同這一修改,認為將破産人所欠職工工資、基本社會保險費用及補償金放在擔保債權之前清償,不符合國際慣例,更會動搖擔保制度的基礎,危害交易安全,不利於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