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會議有權更換建築單位聘請的物業
央視國際 (2004年10月23日 18:47)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隨著高層建築物、居住小區的大量出現,業主享有哪些權利已經成為當前一大熱點問題。22日再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是該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機構,使小區業主會議及其業主對居住區的維護管理權利有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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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內的住宅、商業住宅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走廊、樓梯、外墻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權利,對該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
草案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行使權利,不得危及該建築物的安全,不得違反管理該建築物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其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建築區劃內的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會所、車庫、綠地等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草案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是該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機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人數眾多的,可以設立本建築物或者建築區劃內所有建築物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委員會。
草案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權取得有關該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地使用權證、竣工總平面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設施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質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説明文件等資料。
責編:陸玨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