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人領取遺失物應當支付必要的保管費
央視國際 (2004年10月23日 11:33)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 “拾到東西要交公”向來被視為社會的美德之一,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如果向遺失人索取費用,則容易受到指責。不過,22日再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規定,遺失人領取遺失物應當支付保管費等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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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規定,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其承諾向拾得人支付報酬。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未支付保管費等必要費用的,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有權留置遺失物。
草案規定,拾得人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拾得人拾得遺失物,應當自拾得遺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在機關學校等單位,或者在圖書館、博物館、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拾得遺失物的,可以送交該單位或者公共場所的管理人。
對拾得人通知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權利人不領取的情況,拾得人應當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物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不知道相關權利人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草案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之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責編:任今航